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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注销时需完成注销所属月(季)度上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以及注销所属年度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无需办理注销所属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销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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