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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综上,你公司作为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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