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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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