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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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打算从事有色金属回收熔炼项目,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5号公告,是不是可以向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年8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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