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申请退税应由总分机构分开申请还是由总机构申请 ?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 自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 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因此,申请退税应按规定分开申请、分别办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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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如何汇总纳税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补缴?

【回答】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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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回答】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某公司A总部位于武汉市,分别在恩施有1个分公司B,在黄石设有分公司C,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0年总机构A和分公司C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分公司B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2019年度B分公司占2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假设2020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B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1. 全部所得:1000万元     

  2.  分所得:

    (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比例:B分摊比例=20%×0.35+40%×0.35+50%×0.30=36%

    (3)B公司分摊所得额=500*36%=180万元C公司分摊所得额=500-180=320万元

  3. 算各自税额:总公司A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万元

    分公司B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80*0.15=27万元

    分公司C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20*0.25=80万元

  4. 总税额:125+27+80=232万元

  5. 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32×50%=116万元

    (2)分公司B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6×0.36=4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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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

(一)一些特殊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

(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总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分支机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并办理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但是下列情形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7号公告,本年度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全部税款。因此,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在低税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避免重复征税或漏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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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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