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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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外卖骑手白主接单的高度自由性或将否定劳动关系

【回答】

  基本案情:

  D公司承接某外卖平台配送业务,2021年11月,路某、D公司、Z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路某为自由职业者,路某通过APP接单,按件计酬,无底薪,电瓶车、工服、头盔等由路某自行购买,保险费自行承担。路某工作期间需每天上线5小时、完成20单,但可将不愿送的订单转出。同时,路某在其他外卖平台接单。2023年2月路某受伤后,申请确认与D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6万元、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600元、高温费2,400元,仲裁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路某具备高度工作自主性,可自主决定接单或转单、工作时间,无人身从属性。路某自行承担经营成本,报酬完全按件计酬,且同时服务多个平台,对D公司无经济依赖,无经济从属性。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为共享经济合作,故驳回路某全部诉请。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要求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遵守规章制度,且工作自主性受限。路某虽需每天上线5小时且完成20单,但可自主选择上线时段,且有权将不愿送的订单转出,甚至可同时在其他外卖平台接单,表明其对工作内容、工作平台具备高度自主选择权,不受D公司的严格管理,不符合人身从属性特征。其次,路某的报酬完全按单结算,无固定底薪,若不接单则无收入。路某自行购买电瓶车、工服等生产资料,自行承担保险费用,符合民事合作关系中自负盈亏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成本、劳动者获取固定报酬的模式。同时,路某收入来源不限于D公司,对D公司无经济依赖,缺乏经济从属性。最后,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知晓协议约定的自由职业者属性,且实际履行符合合作特征,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路某与D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提示:

  若骑手可自主转单、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同时服务多个平台,表明其人身从属性较弱,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骑手自行承担工具、保险等经营成本的,符合民事合作中自负盈亏特征,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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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30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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