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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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回答】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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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某房地产企业陆续开发ABC三个项目,为开发A项目于201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专门借款1亿元且全部用于了A项目的建设,A项目已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回,BC项目仍在开发。请问:专门借款在2020年10月1日至归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依据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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