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今年卖了一套我名下的房子,又买了一套新房,新房名字写的我爱人。请问能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不?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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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陕西税务

答疑成本扣除环节的发票核查要点

【回答】

成本扣除环节的发票核查更为复杂,主要涉及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拆迁补偿费等多类成本的发票审核。核查人员需通过"四比对"(合同、发票、审定、付款)机制,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土地成本核查方面,需重点审核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凭证的合规性。土地出让金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入专用票据或财政部监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还需核查土地闲置费是否计入扣除项目,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此外,还需关注土地分摊的合理性。

建安成本核查是重点难点。核查人员需关注"假发票"和"假业务"两种风险。对于"假发票",需通过发票查询系统验证真伪,并关注大额发票的银行支付记录。对于"假业务",需结合合同、审定报告、付款凭证进行"四比对"。如存在"发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的情况,企业需作出合理的情况说明,对无法说明或不合理的一般不充许扣除。

拆迁补偿费核查需特别关注"四流一致"。拆迁补偿费需提供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签收花名册等资料。对于回迁安置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需同步确认收入与成本,且需符合"四流一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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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税习录

答疑发票核查的基本原则

【回答】

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票核查的核心原则是"四真"原则:真实业务、真实合同、真实资金、真实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清算过程,确保企业财务数据与税务数据的一致性。

在收入确认环节,发票核查需遵循"全口径"原则,即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所有应税收入都应纳入清算范围。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在成本扣除环节,发票核查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成本必须与项目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不能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1.真实性原则发票所载交易必须真实发生,且与企业实际业务相符。若存在虚开发票、无真实业务背景的票据,不得作为扣除依据。

2.合法性原则发票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取得财政票据;境外支付应有签收单据或公证证明。

3.关联性原则发票内容必须与清算项目直接相关,不得将非本项目支出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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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税习录

答疑《核价办法》中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单位如何确定?

【回答】

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

  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以及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注:i表示“第几笔”借贷资金或实收资本,计算时应逐笔加总计算。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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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答疑支付违约金的一方,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条件。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凭证要求:

若对方就该笔违约金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即属于“价外费用”),支付方必须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对方未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则应凭合同(协议)、付款证明、对方出具的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协议等)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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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5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收到的违约金都需要交税吗?

【回答】

分情况讨论

1.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购买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在税务上被视为价外费用,需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同时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非经营活动或合同本身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收款方未发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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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5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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