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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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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