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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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