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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直接判为D级。D级企业注销前未进行信用修复,同一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企业也会被关联判定为D级,不因为源头企业的注销状态而解除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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