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预明电[200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预[2008]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1)凡按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对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应逐级报解到中央总金库,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设“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属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总金库收到各分库报解的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50%部分纳入到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按确定的各地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向总金库开具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的分科目清单;总金库根据财政部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分库;各分库收款后,应根据总金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地方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

  (2)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其中,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需进行跨地区分享的,由各地财政协商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四、其他

  (一)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附件二所列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各省财政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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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31
文号:财预明电[2001]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总署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公告

为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对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87]署税字第564号);

  二、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外管局《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88]监一货字第125号);

  三、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贸管司《关于重申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90]监一货字第75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第746号);

  五、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37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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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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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17
文号:国税函[2001]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内蒙古、山西、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计肃、新疆、陕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发[2000]5号),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其中,深圳地区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在当地预交。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抵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法法规的亏损抵补剩余年限内,用本营业部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抵补,不得并入公司总部或冲抵其他营业部的所得额。所属各证券营业部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纳税时统一盈亏相抵,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进行抵补。

  五、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从2001年度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七、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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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1
文号:国税函[2001]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浙江、河北、湖南、新疆、江苏、河南、陕西、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4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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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2
文号:国税函[200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进行清缴,其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各分公司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分公司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直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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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6
文号:国税函[2001]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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