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8]179号 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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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172号 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10号提案的答复
费岳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护氮肥工业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化肥生产难以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近年来,国家一直给予计划内进口化肥低关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有力地支付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氮肥生产的发展,目前国产氮肥已能满足国内需求。为保护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从今年起,国家取消了对进口氮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您所提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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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8]111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第一批进口设备原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九五”期间,对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在32亿元规划投资数额内的技改、基建、科研开发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生产发展所必须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将该项目第一批进口设备、原材料合同清单通知你署,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退)税手续。本通知下达前,对该项目投资额内进口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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