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关总署署税[1997]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

失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04年0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本法规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以及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中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货物以内销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五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属于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部分,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部分,以及因故不能按比例出口准予内销补税的部分,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全额保税项下的货物,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因故不能出口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售予国内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从保税区、保税仓库提取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分别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审定进料或来料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料加工货物(全额保税除外)的申报进口之日为该货物出保税区、保税仓库的申报进口之日。

  (四)加工贸易中产生的余料、增产的成品、副产品、次品、边角料、废料等,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五)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补税时海关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必要时,还应提供购进料、件的厂家发票和反映加工贸易双方关系及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为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有权检查加工贸易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虚假的、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为瞒报价格以偷逃税收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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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0
文号:海关总署署税[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199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老干部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的老干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1997年的老干部工作,表彰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胡锦涛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中组部部长张全景和副部长李铁林也分别作了总结讲话和报告。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老干部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事业的大局中来考虑,放到整个干部工作中来考虑。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这是尊重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各级国家税务局都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老干部部门解决不了而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

  坚持抓好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这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等形式,组织学习理论,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关心、支持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可采取参观、座谈、撰写纪念文章等形式,寓教于乐。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三、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千方百计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一是要及时发放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及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由于医疗体制的原因,老干部的医药费报销还存在许多问题,要从老干部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出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早日使问题得到解决。二是要关心老干部生活,热心为老干部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疾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更要关心。三是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关心老干部的切身利益,使之现有的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分享改革的成果。

  四、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一步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他们就地就近,面向基层,面向征管,面向社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老干部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又有严于律己的好作风,按照六中全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帮助他们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来,全国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老干部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而且联名信访多,越级上访多,反映的困难多,对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各级国家税务局及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发现信访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把问题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妥善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接待来访中,要热情接待,满腔热情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疏导和说服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于来信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能办的事尽快办,要件件有答复。对目前无条件办的,要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求得理解和谅解,决不能置之不理。要加强对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专人来抓,纳人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加强督查。

  六、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把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好。

  一是近几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老干部部门的人员变动比较大,很多新同志未从事过老干部工作,亟待加强培训。即使在老干部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也需要学习,不断提高。因此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抓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是要狠抓老干部工作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这种要求我们的队伍在政治上要强、在业务上要精,在工作上要实,要及时抓住典型,进行宣传、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三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四是要做好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稳定工作。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负责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关心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关心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五是要加大老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同时,向各部门宣传,向群众宣传,使老干部工作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好老干部工作。要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宣传安排,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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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发[199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法规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小(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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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函[1997]14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法规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法规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法规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对原已上报但未经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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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26
文号:国税发[199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

  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

  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


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允许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需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班。

  四、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制度

  (一)对中型机以上的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值班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室负责按设备要求,定时巡视仪器仪表提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系统出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四)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管理规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五、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税务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大中型机、小型机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统一选型,超级微机及配套附属设备均要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选型,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必须按选型结果购置。

  (二)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四)各单位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门运行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出现故障时,硬件运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厂商处理。

  (七)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报废程序处理。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计算机主机的上电下电操作,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三)做好计算机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作完毕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四)使用各类计算机,应常备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文件。

  (五)认真编制和填写计算机的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计算机,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七)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七、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置各用户口令,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规定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

  (二)记录用户操作情况表,用以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使得网络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出故障原因。

  (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四)加强对有盘工作站和外来数据的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五)经常对网络的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以防线路和各设备因故障而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七)对系统软件和关键文件、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

  (八)严格按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的操作。

  八、计算机维护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二)建立并执行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维护小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三)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四)对微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并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九、空调电源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

  1、空调机安装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其电器部分安装应符合电力工程安装标准。

  2、使用空调时应严格参照说明书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由专人管理。

  3、应保持设备清洁,空气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分体空调室外机组应定期清洗,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空调机季节性停用,应切断电源。

  5、每年在使用之前进行保养一次。

  6、计算机专用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由接受正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UPS稳压电源设备

  1、电源设备应由专门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要派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学习设备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程。

  2、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努力排除故障,确保电源的正常工作。

  3、设备的使用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须由专人负责。

  4、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进行充放电并作记录,确保电源正常工作。

  5、无人值班单位,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市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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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4-25
文号:国税发[1997]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社会公布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中,向社会推出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如下: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集贸税务所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吉林省梨树县地方税务局梨树分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

  上海市南汇县国家税务局瓦屑税务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惠安县国家税务局洛阳分局

  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征收厅

  河南省巩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樊西征管处

  湖南省攸县国家税务局中心征收分局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四川省三台县国家税务局潼川管理分局

  重庆市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雁塔分局企业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述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在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方面,切实发挥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以上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为榜样,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树立税务新风,为发展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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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09
文号:国税发[199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好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年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促使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要在过去的做法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取得新的成效。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进而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要普遍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全面自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对1996年以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要认真填写自查报告表,如实反映自查出的问题并自行纠正。

  (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是专项检查工作的核心,各地一定要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干部从事重点抽查工作,以确保重点抽查的质量。今年重点抽查的对象为:

  1.全面检查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要特别注意检查1994年以来主办或承办过文艺演出、制作了产品广告的企业和广告公司,以及参加过走穴或制作广告演出的演艺人员和建筑安装业包工头;

  2.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行业;3.对其他也要适当确定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抽查的重点。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应检查1994年以来的情况;对其他行业,可着重检查1996年以来的情况,但对发现的较重要问题,也要追溯以前年度。

  (三)考虑到各地1997年的工作已有计划,专项检查的时间不作统一安排,但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在年内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安排,尽早布置,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贯自觉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要大力表彰。对查出的违法问题按下述原则处理:自查自纠从宽,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处罚;被查出的处理从严,屡犯从重。对典型或者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通过专项检查结果的处理,让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依法纳税光荣和偷逃国税耻辱的教育,进一步促进自觉纳税良好风尚的形成。

  四、针对检查中揭示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建制工作。整改建制是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认真找出征管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所突破,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在整改建制工作中,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受到一次深刻的个人所得税法教育,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

  (二)将单项征管办法明确的有关操作程序和方法、违纪违章应负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提高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档案,与演出、广告、建筑安装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起经常联系制度,搞好良好、有效的协作配合;

  (四)谙熟行业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结束要有书面总结报告,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表,于1998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总结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特别是要认真反映对加强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表格式仍采用国税发[1995]176号文件的附表,另在备注栏或加页单独反映三个行业的检查情况。总局将通报1997年专项检查情况,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使今后的专项检查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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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5
文号:国税发[199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这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5月16日工商个字[199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征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候,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正确认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把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配合他们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长期以来,有一些实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单位,以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这些经营单位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弊端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偷漏国家税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税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处、科、股,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对领取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主动配合税务等部门,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要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教育,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必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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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6
文号:国税发[199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法规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法规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法规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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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20
文号:国税发[1997]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仉振亮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保留了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流转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对农业企业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产品、农资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各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对批发和零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表明,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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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2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78号 1250号提案的答复

杨继良、顾心怿、庞巨丰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对石油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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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4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牟书令、宋秋梅等6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石油企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议案(转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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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1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2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瓦什尕·丽扎·丽达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优惠问题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有以下规定: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我们认为,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已基本体现了你们建议的对新疆贫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二、关于增值税优惠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人作为一种以产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中性税种,一般不起特殊调节作用,并且具有严密的链条机制,因此,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支持不宜采取减免增值税的办法。如确需给予支持,应通过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处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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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第80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计芯华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和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经费的一项稳定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你们对现行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从近几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情况看,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还比较规范,虽然存在征收率不足问题,但总体效果上看,近几年收入逐年增长,1997年达到103亿元,比1994年增长60%左右。现在主要问题是出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方面:一是全国缺乏统一的征收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二是按农民纯收入的1.5%--2%征收,实际负担超过城市教育费附加负担水平,农民有抵触情绪;三是在管理方面存在挪用乱支问题,农民意见,教师也有意见。鉴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制度已势在必行。将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它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管理。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结合“费改税”的工作,进行开征教育税的可行性研究,我们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较为妥善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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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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