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金[2020]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政策到期收回资金;从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金;采用“省级+市县+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后续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由金融机构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效益、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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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闽财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21]150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高检发〔2021〕6号),全国工商联正在开展第一批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推荐工作。根据中注协《关于协助推荐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通知》,现请各事务所推荐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相关要求如下:


  一、推荐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良好职业操守;


  (三)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满十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考核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


  (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拟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考察。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拟推荐人选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实务能力,又要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适应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需要。同等条件下,曾主持或者参与过企业合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的优先考虑;担任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先考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优先考虑。


  二、推荐程序


  每家事务所可推荐1至2名人选,填写《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登记表》《推荐人员信息汇总表》,于2021年11月9日前,将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登记表、汇总表扫描件以及excel电子版发送至我会监管部联系邮箱。我会对报送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后择优选择10人报送中注协,再由中注协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平衡后予以推荐。


  感谢支持!


  联系人:监管部 初昊 010-88221121


  邮箱:chuhao@bicpa.org.cn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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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4
文号:京会协[2021]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中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情形


  《通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减免税申报方式、时间明确如下: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适用情形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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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1年11月1日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20年-2021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1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2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11月19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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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等三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1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财会〔2020〕1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的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准则,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我会修订(制定)了配套应用指南。


  本次修订(制定)的应用指南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制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修订)。现予印发,与对应的准则同步实施。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2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9〕13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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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档发[2021]6号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 入账归档试点验收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21〕6号)工作安排,市档案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对我市15家试点单位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进行了验收,经过验收组听取汇报、现场查验、审阅材料、综合评议等验收环节,15家试点单位全部通过验收,完成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任务。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


  天津联信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深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西域香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票电子化管理是落实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内容,2025年要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要注重实际应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和典型引领作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积极推进电子发票归集、报销、入账、归档、利用全流程网络化管理,实施会计凭证电子化单套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助力我市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持。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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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津档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第六条:“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相应修改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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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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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修改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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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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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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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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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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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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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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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1]44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及补充2020年省级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27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和附件2)。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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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黔财税[202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的通告

为贯彻《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和《重庆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出口退(免)税纸质单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下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离境港已与重庆市税务局建立出口信息服务协作关系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简化方式


  重庆市税务局通过直接从离境港获取出口货物的装卸作业、国内段物流运输信息等电子数据,来减少和替代企业对出口货物装货单、国内运输单证收集和纸质化备案管理。


  三、办理方式


  愿意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通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税港通”(网址https://www.sipg.com.cn/)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经企业电子签章授权后,即可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二)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平台办理。“其他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平台”是指符合重庆市税务局信息管理标准,能够为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物流数据、装卸数据等出口业务真实性佐证的第三方业务平台。重庆市税务局将持续优化拓展办理方式,相关事宜另行通告。


  四、后续管理


  经企业电子签章授权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应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除按照本通告免于纸质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国内运输单证外,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和保管其他备案单证,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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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财资产[2021]2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决定联合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


  机构自查。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的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全面自查,于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2、开展检查。市财政局、市评协将对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根据重庆行业实际情况,结合业务报备、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存放、工资发放、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等情况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3、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市评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三、上报材料


  1、按照《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附件2)内容及格式要求,于2021年11月5日前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按要求上报其中部分材料。此次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资料,请各机构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上报,如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2、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具有挂名、兼职执业行为的资产评估师,需填写《挂名、兼职资产评估师汇总表》(附件5),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http://47.94.11.33:8039/login提交涉及资产评估师的注销、转非申请,将系统表格导出签字盖章后于11月12日前报送至市评协会员部。


  3、上报资料统一打包压缩后发送到邮箱:cqzxjgb1@163.com,邮件主题及压缩文件请均以“XX资产评估公司自查资料”命名。


  四、社会举报机制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确凿,后经查实的,市财政局将依法给予其相应处罚。


  受理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举报电话:67575166


  举报邮箱:cqsczj@163.com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处 唐凡博 67575528


  市评协会员部 刘云浅 67031194


  市评协监管部 蔡雪晴 67031028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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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渝财资产[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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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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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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