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交发[2018]2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要求,加快我区无车承运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在总结第一批无车承运人试点(国家级)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自治区级)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严格标准、市场主导、全程督导、部门联动为原则,以“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为步骤,以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无车承运试点建设为抓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无车承运”“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传统货运+无车承运”等发展模式,加快我区无车承运发展,促进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提升物流运输组织效率、规范物流运输运营行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通过一年的试点建设,努力形成一批理念先进、模式创新、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树立无车承运试点品牌。
二、申报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传统货运企业、多式联运企业、甩挂运输企业等均可申报。
(二)具有从事互联网平台运营经验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有功能完整的互联网平台系统,具有运单受理、车辆在途监控、车辆及司机信息管理、服务评价等功能。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风险控制规范体系、信誉考核规范体系、无车承运管理规范体系等。有较强的风险偿付能力。
互联网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三)试点期间能够优化运输组织,严格平台货运车辆资质,整合一定数量货运车辆,完成一定数量货运量,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行申报: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参与试点申报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试点方案。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包括平台运营情况、运输组织模式、服务范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赔付机制、服务质量控制等。试点建设情况,包括试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运营组织等。
(二)《内蒙古自治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互联网平台企业还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ICP备案号,传统货运企业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完税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托运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六)实际承运人明细表,包括车牌号、营运证号等。
(七)其他证明企业实力、基础条件及无车承运业务开展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初步筛选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6月3日前,相关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试点初选,并择优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组织评审
无车承运人试点评审:6月中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我区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治区级)名单。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布名单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与试点实施时间一致,经营范围为无车承运。
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试点评审: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的,试点企业在获得试点资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车承运)后,应当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时间为1年,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确定为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开展无车承运业务,按要求完成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和国税系统的对接,及时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单等。试点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7月前向所在地盟市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提交试点运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格式另行通知)。对试点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或相关经营资质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违反交通运输部门和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取消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试点期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将统一进行考核。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孟庆虎,联系电话(传真):0471-6284550,电子邮箱:nmgygjhyk sina.com。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系人:杨宁,联系电话:0471-330906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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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的税务机关开始陆续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费)征收业务部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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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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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局机构设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税务局、满洲里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辖旗(县市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为主与当地各旗(县市区)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现将各旗(县市区)税务局信息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税务局办公地点: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29号邮编:0214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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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税函[2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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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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