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评协办[2021]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填写好的意见反馈表(附件2)在2021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徐树文
电话:010-88339656
邮箱:xushuwen@cas.org.cn
附件:
2.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从事一般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法规发改地区[2021]20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国铁集团、开发银行:
为加强对东北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下,建立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现将《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制度》和《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成员名单.pdf【附加请前往电脑段端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9日
收藏
法规黔国税函[2016]18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全省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2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全省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确保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开展推广农村“三变”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精神,破除制约农村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农村体制改革,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探索促进投资、创业、就业、收益多元化,走出农业、农村、农民资产收益扶贫新路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等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推广“三变”改革试点的税收服务工作,为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全省精准扶贫、同步小康作出贡献。
二、用足用好政策,助推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作为,积极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是税收优惠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凡授权省级及以下国税机关掌握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
(一)认真落实支持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好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的所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二是落实好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认真落实支持农村金融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好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落实好支持农村信用担保方面的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三是落实好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实施分类简易税前扣除,简化资料,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实力,为“三变”改革提供资金支持。
(三)认真落实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鼓励和引导“三变”改革试点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附件1),省局将适时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政策汇编栏目中进行公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三变”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积极落实有关“三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宣传辅导,支持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纳税人例会、专题辅导会、送政策上门等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支持农村农业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三变”企业,积极引导其备案享受和按政策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业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醒企业予以纠正。对重点“三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及税收政策诉求,根据企业实际及税收政策需要,做好“一对一”的税收政策专项服务,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研究涉税业务处理复杂等情况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一是简化程序,精简资料。凡非必须的程序和环节,一律删减,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减轻“三变”企业负担;凡征管档案已有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二是推行预约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对“三变”企业相关申请、审核、备案项目进行专事专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跟踪服务。三是继续与银行开展“银税贷”、“税易贷”服务,为“三变”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四是继续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政策,对“三变”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申领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四、狠抓工作落实,主动服务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一)主动作为明确责任
一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变”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理解把握好“三变”改革的内涵要旨及其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主动跟进改革,发挥税收职能,找准服务改革的切入点。二要协作配合。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强化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主动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在各级政府主导下,横纵联动、同频共振,形成税务机关服务“三变”改革的强大合力,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大力支持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三要精准发力。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在“三变”改革中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各项要求,找准“三变”改革中企业的难点和痛点,精准发力,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政策服务,更加精准地推进税收服务“三变”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查强化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支持“三变”改革试点有关税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开展税收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效应分析,及时向各级政府报送“三变”企业效应分析专题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持。省局将适时了解支持“三变”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使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定期报告总结经验
各市(州)国税局、贵安新区国税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服务“三变”纳税人台账,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及《“三变”改革试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和所得税处。
附件:
1. 鼓励和引导“三变”改革试点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doc【附件前前往电脑端下载】
2.“三变”改革试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