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宜春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申请对同一税款所属期内不同税种延期缴纳的,只需提出一次申请,提供一套资料。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江西省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456号;受理部门:纳税服务处;联系电话:0791-86650602。


  二、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0号;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5-3997082;传真:0795-3997082。


  三、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官园分局暂以宜春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上饶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只需向税务机关提出一次申请,提供一套资料。属于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管户的,纳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其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10号,联系电话:0793-7061807。


  二、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10号;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3-8224604;传真:0793-8224604。


  三、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暂以上饶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对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上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吉安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6-8242209,传真:0796-8242181。


  二、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暂以吉安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职能范围、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5581;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112798;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6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0716。


  三、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窗口、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吉安市行政中心税务窗口暂以吉安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提供纳税服务,服务范围、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8585,传真为0796-8225581;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窗口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128号,联系电话为0796-8112596;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6号,联系电话为0796-8292652;吉安市行政中心税务窗口办公地址为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为0796-8221939。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对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五条。


  (三)将文件中第七条“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房产证地址”修改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地址”。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删去附表《存量房(住宅类)交易纳税申报表》。


  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填写《吉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三)删去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三、《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删除第一段中的“吉安市地税局、吉安市国税局共同”,将第一段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786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300%的部分。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95元/月。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 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