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政字[201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权限行使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职权。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受理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等;


  (二)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影响分析;


  (五)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海洋)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部门核发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办理。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按省政府要求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政府规定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及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设区市、省政府批准有相应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及设区市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设区市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特别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出具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具文件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其他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能够与项目核准同时办理的,应当使用统一的项目代码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包括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修改后的全部信息即为告知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变更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备案信息变更后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行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在线平台应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竣工投产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竣工投产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通过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审查的项目,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在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后,可以按程序补办核准或同意变更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核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罚;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罚。企业未依法向备案机关备案即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备案机关责令纠正,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在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补办备案信息。


  第五十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对工程咨询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企业分支机构经本企业授权、个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河北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冀政[2014]120号)和《河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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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2
文号:冀政字[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230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以及河北省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定期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地点、范围、方式应当便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计算,是指依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办法。


第七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八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头、羽)÷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床位)÷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三)小型企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四)第三产业(餐饮业除外):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指系数×特征指标的数量


(五)餐饮业


1.能提供实际月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3.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单位税额


(六)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六类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污水折算系数为0.85。


第十条  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于:


(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源登记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三)核定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上述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核定征收)》(附件5)。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6),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自征收方式核定后次月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据,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适用的特征值指标及排污值系数,无上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的下一个征期,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纳税人核定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需求,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二)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下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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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本《基准》裁量阶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


  三、《基准》中,“首次违反”是指拟作出处罚时,在本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单一、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处理等情形。


  前款所称“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本《基准》中的同一“违法行为”。


  四、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稽查局发送公函(无同级稽查局的,向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发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收到公函的稽查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列明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日期、简要案情、偷税数额、处罚金额以及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等。


  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有关规定计算。


  七、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时未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


  八、省、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改正。市税务机关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评查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九、本《基准》中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称“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十一、本《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二、本《基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一、此次《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背景是怎样的?


  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商事制度改革、征管制度变化,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8号公告发布,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原《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制度、管理措施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减少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则》,按照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如何设定裁量阶次?


  《基准》对于不涉及发票份数或者税款金额的项目,一般设定三个裁量阶次。主动改正的,为第一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简易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为第二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一般处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第三档阶次,此阶次一般为从重处罚。


  对于涉及发票份数和税款金额的项目,《基准》一般根据发票份数的多少或者税款金额的多少,设定阶次,分别对应简易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阶次标准的确定,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法律的立案标准划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基准》则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否达到5万元作为划分裁量阶次的标准。


  同时,对于符合“首违不罚”的行为,每个条文的末尾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三、为何《基准》中的部分税务违法行为不再区分主客观程度?


  原《办法》中,部分条款依据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主客观程度不同,设定了不同的裁量阶次,如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分为“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虽然纳税人的主客观程度不同,但其最终结果均是同一类税务违法行为,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故部分税务违法行为不再区分主客观程度,设定统一的裁量阶次。


  四、为何取消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的差别?


  原《办法》在发票违法行为中,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设立不同的处罚幅度。《基准》一般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是设定统一的处罚幅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都纳入税控系统,无需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简化裁量标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五、为何取消按日累加罚款的规定?


  原《办法》中,规定了一些按日累加罚款的项目,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原《办法》规定:“逾期30日以上,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1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


  考虑基层一线反映关于按日累加罚款不便操作、计算天数可能出错等意见,《基准》取消了按日累加罚款的规定。


  六、为何除首位不罚外,一般第一档阶次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阶次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首违不罚外,在裁量阶次中,原则上第一档阶次按照简易处罚的标准确定;第二档阶次按照税务分局(所)有权处罚的标准确定。这样既可以起到对纳税人的警示作用,又可以大大减少一线人员的工作量。


  七、为何《基准》删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规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故予以删除。


  八、税务机关如何在税务行政处罚中适用《基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并应符合《规则》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本《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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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实施方案,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了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分别去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可一次办理完成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的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29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以验代签”流程


  2.“线上电签”流程


  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方式可以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国地税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网签协议的两种方式,一是在办税服务大厅前台以“以验代签”方式流程进行签约,二是通过网上“云办税厅”以“线上电签”方式流程进行签约。


  (二)明确了河北省能够办理网签协议的银行。目前已有29家商业银行开通网签功能。纳税人可以办理这些银行账户的网签协议业务。后续仍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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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零门槛”,为新办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云办税厅,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提升办税体验。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云办税厅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共10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在云办税厅完成实名注册后,可根据需要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依据办税目标按步骤填写所需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结果。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一)云办税厅注册。新办纳税人在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办理业务前,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身份信息资料。


  (二)选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点击[添加工商新注册企业],可完成云办税厅实名用户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关联,点击[去完成]-[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流程。


  (三)填报涉税信息。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系统依据纳税人选择,提供简化后的涉税信息完善页面。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填写涉税信息,选择纳税人资格和申领发票的种类与数量,报送附报资料。注:当前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量不超过50份、专用发票限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发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用票申请,超出该限额限量的,请另行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五)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办结反馈后,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端操作说明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查阅。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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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规[2018]1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8号),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36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要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表1)。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终止、变更及中止。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它情况按36号令第九条规定执行。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出现的方案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当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缴纳企业年金,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及补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见附表2)。


  (四)企业缴费部分可对部分人员实行倾斜。对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五)企业年金的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新建立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及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2005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不早于企业参保缴费的时间。2018年1月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六)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取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年金有关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附件5),并报备案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应当留存备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将辖区内备案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汇总后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全省上报情况,建立全省企业年金


  数据统计管理企业名录库,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其职工进行信息公开。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国税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人社部门要牵头本地区的推进计划,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税务部门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共同研究,步调一致开展工作,推动全省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18年版)


  2.《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3.《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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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文号:冀人社规[20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石高管字[2018]2号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的通知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已经2018年1月3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月16日



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


  为增强石家庄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步伐,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总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从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石家庄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对在我区新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部门认定为准),给予连续三年的研发或生产经营资金支持(支持额度由经济发展局商财政局确定)。


  三、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3.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上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工业园运营机构推荐的,每推荐1家,奖励运营机构1万元。


  4.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培育新动能


  5.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生产和公共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一般按照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可以加大支持力度。


  6.区内规上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6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区内企业协作


  7.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产品,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8.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被非关联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9.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万元。


  八、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10.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


  九、附则


  11.本政策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12.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政策与石家庄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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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石高管字[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石高管办[2018]44号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的通知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已经2018年5月3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


  为加大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院大所”)的引进力度,加速提升我区产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政策。


  一、凡在我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高新技术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大院大所”均适用本政策。


  二、“大院大所”在区内独立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等)、科研成果优先在区内转化的,根据需要提供不超过2000平米科研办公用房,给予五年80%租金补助,并每年给予200万元研发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我区产业发展有大支撑作用的,可“一事一议”。


  三、“大院大所”与区内企业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给予区内企业新增研发设备投资、技术转让投资的5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高新技术服务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给予三年100%租金补助。


  五、“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一年一签协议,每年补助经费50元。根据需要免费提供不超过100平米办公用房,拎包入驻。


  六、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由区授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大院大所”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政策落实意见报工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政策绩效考评也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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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2
文号:石高管办[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科农函[2018]4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


  为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充分发挥“星创天地”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和推动各市建设省级“星创天地”,依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附件1),现予印发。


  按照随时申报、定期备案的原则,请各市结合实际,根据《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要求,组织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进行申报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盖章的推荐函、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书(附件2)、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备案表(附件3)。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1138房间),同时反馈电子版至农村科技处邮箱。国家级“星创天地”申报工作根据科技部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田硕联系电话:0311-85808657


  邮箱:hebeikjtncc 163.com


  附件:


  1.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


  2.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书


  3.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备案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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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9
文号:冀科农函[2018]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

为了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给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对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整合。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称“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税务局的主要功能


  网上税务局在PC端、移动端和自助终端三个渠道同步推行。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办税、互动交流和信息查询。


  (一)在线办税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的办税服务。具体包括:


  1.登记备案类事项。包括登记信息补录、变更登记、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事项。


  2.发票管理类事项。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


  3.申报缴税类事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以及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完税证明开具、第三方在线缴税、财税库银在线扣款等。


  4.优惠认定类事项。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增值税税收减免备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等。


  5.其他功能。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约办税等。


  (二)互动交流功能


  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涉税事项,接收涉税风险提醒,了解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参与税务机关发起的在线调查,咨询涉税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


  1.提示提醒类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提醒、网上办税事项完成提醒、实体办税厅办税提醒等。


  2.交流互动类事项,包括业务咨询、投诉举报和在线交流等。


  3.税法宣传类事项,包括通知公示、办税地图、热点服务、下载服务、办税流程、纳税人维权和风险防范、政策法规库等。


  4.纳税人学堂,包括专题政策解读、课程安排、课件下载和最新政策发布等。


  (三)信息查询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实用的查询操作界面、简洁明了的提示信息。具体包括:


  1.公众事项查询,包括A类信用等级查询、发票查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等。


  2.纳税人自己的税务档案查询。


  二、网上税务局的使用流程和要求


  (一)PC端办税


  1.PC端办税业务流程


  (1)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税务局”栏点击进入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


  (3)社会公众进入网上税务局后无需登录即可在首页“公共服务”区浏览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办税地图等内容,查询A类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票查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事项,查阅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下载相关软件,并可进行留言咨询、投诉举报等交流互动。


  (4)网上税务局采用实名方式登录。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用户无需再实名注册,使用原有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税务局;其他用户需首先在“网上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才能进行网上办税,其中实名认证可在网上税务局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办理。


  (5)实名登录后,根据办理的涉税事项类型选择办税模式,分为“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个人办税”用于自然人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等事项;“企业办税”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发票、优惠、备案等业务的办理。“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模式的功能清单见附件1。


  2.PC端办税环境要求


  使用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要求操作系统在windows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1.移动端办税业务流程


  (1)已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纳税人登录“智慧云厅”可自动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无需重新下载。


  (2)未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需首先下载安装“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APP。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下载:


  方式1: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扫描首页上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方式2:关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手机APP下载安装。


  (3)打开“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应用程序,实名登录网上税务局。登录方式与PC端办税一致。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的功能清单见附件2。


  2.移动端办税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在安卓5.0及以上的手机或IOS8及以上的苹果手机均可正常使用。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通过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功能,按照自助终端操作提示进行登录和业务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申请纸质资料的保管


  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提交涉税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表和附报资料影像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将涉税申请的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网上税务局的服务支持


  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查阅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了解网上税务局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也可以在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取阅网上税务局宣传资料。此外,网上税务局也提供了细致的操作指引和帮助信息。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办税服务人员,也可拨打支持电话寻求帮助和支持,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三)原有系统的处理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关闭,不再使用;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移动端APP“智慧云厅”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用于纳税人使用手机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手机移动端办税系统将不再使用。


  (四)纳税人异常情况处理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不符的情况,将导致无法正常登录网上税务局或者办理涉税事项,请按照提示到税务机关核实变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上税务局PC端功能清单


  2.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功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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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全部在网上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


  三、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四、河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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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将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5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即办类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1月,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省内通办事项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修改并整合了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的全省通办事项,明确了省内通办事项的业务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了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事项合并到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中;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改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二是将消费税优惠备案增列为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三是整合了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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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零门槛”,为新办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依托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提升办税体验。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完成实名注册后,可根据需要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依据办税目标按步骤填写所需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结果。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一)网上税务局注册。新办纳税人在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业务前,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身份信息资料。


  (二)选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添加工商新注册企业】,可完成网上税务局实名用户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关联,点击【去完成】-【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流程。


  (三)填报涉税信息。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系统依据纳税人选择,提供简化后的涉税信息完善页面。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填写涉税信息,选择纳税人资格和申领发票的种类与数量,报送附报资料。当前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量不超过50份、专用发票限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发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用票申请,超出该限额限量的,请另行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五)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办结反馈后,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端操作说明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整合优化,有效提升了新办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了办税门槛和办税成本。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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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内容修改为“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中“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将“四、备案、报送的渠道”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报送财务报表,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备案、报送。


  “(一)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备案、报送。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不用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纳税人选择网上备案、报送渠道的,按本公告执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渠道的,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税务机构名称发生了变化,同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的流程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涉及向国税地税两家备案或报送的问题,通过网上办理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财务报表报送部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财务报表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是将原有的网上办税平台整合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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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规范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报文规范》),开放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和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


  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为以下五类:《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行业分类分为以下五种:《企业会计准则—银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二、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对接方式


  纳税人可根据本公告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报文规范》,升级改造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报送财务报表时,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入对应的申报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财务报表申报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申报。


  操作指南见《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附件3)。


  三、其他事项


  该接口启用后,纳税人仍可按照《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要求,使用原有方式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


  3.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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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以验代签”流程


  2.“线上电签”流程


  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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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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