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税办函[201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手机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便利化,减轻办税服务大厅拥挤情况,省局开发了《车辆购置税手机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并完成了上线前测试工作。省局定于9月1日启用《车辆购置税手机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系统推行宣传工作,务必将业务操作流程手册张贴到汽车销售企业或纳税人集中地方,保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及时了解系统使用方法。
附件:河北省车购税手机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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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唐山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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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邢台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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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衡水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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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新旧征缴系统切换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自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征缴。为确保缴费人能够及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9年10月26日起,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并库版)停止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请已经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信息尚未在税务部门缴费的缴费人,于10月25日前到税务部门及时缴费。
2019年11月1日后,缴费人缴纳2019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费款的,需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缴费信息,缴费信息传递后,缴费人方可办理缴费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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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执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7月24日挂牌成立,为明确职责,做好稽查相关业务事项的承接、处理及执法衔接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未结税务稽查案件后续处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原由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后续处理。原由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或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承继或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由原承继或立案检查的稽查部门继续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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