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工办[2018]8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1月8日
收藏
法规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收藏
法规鲁财税[2014]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收藏
法规苏财税[2019]33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十五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十五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第十五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收藏
法规苏工办[2019]73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