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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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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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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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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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会协〔2021〕14号),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编制的《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会协〔2021〕10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划分是否合理。二是数据元种类是否通用、实用、完备,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表示、约束条件等数据元属性描述是否规范准确。三是对文件输出格式的修改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邮件形式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信息技术部 陈宇

  联系电话:010-88250365

  电子邮箱:ttbz_cicpa@cicpa.org.cn

  附件:

  1.《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

  2.《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26日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Specifications for data for the purpose of managing and serving the profession)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据元的描述

  5 数据模型

  6 注册管理数据

  6.1 协会信息Institute_Info

  6.2 事务所基本信息Firm_Basic_Info

  6.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Registered_For_Securities_Services_Firm_Info

  6.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Firm_Overseas_Branch_Info

  6.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Join_International_Network_Or_International_Alliance_Info

  6.6 事务所函证信息Firm_Confirmation_Info

  6.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Firm_Digital_Confirmation_Info

  6.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Group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Firm_Partner_Or_Shareholder_Info

  6.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CPA_Basic_Info

  6.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CPA_Qualification_Check_Info

  6.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Basic_Info

  6.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Annual_Check_Info

  6.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7 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7.1 协会信息表数据结构

  7.2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表数据结构

  7.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表数据结构

  7.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表数据结构

  7.6 事务所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表数据结构

  7.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表数据结构

  7.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表数据结构

  7.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附录A(规范性)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

  附录B(资料性)注册管理数据实例

  附录C(规范性)注册管理代码表

  C.1 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码

  C.2 事务所类型代码

  C.3 事务所状态代码

  C.4 组织形式代码

  C.5 设立方式代码

  C.6 境外分支机构类别代码

  C.7 出资类别代码

  C.8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方式代码

  C.9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C.10 资格取得方式代码

  C.11 执业状态代码

  C.12 职称等级代码

  C.13 外语语种及外语等级代码

  C.14 任职资格检查状态代码

  C.15 任职资格检查类型代码

  C.16 非执业会员状态代码

  C.17 单位性质代码

  C.18 职务等级代码

  C.19 突出成果和重要奖励类别代码

  C.20 年检类型代码

  C.21 年检状态代码

  参考文献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3大领域,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目标,从4个方面明确18项信息化建设任务。

  其中,在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方面,提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作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任务之一,中注协立项编制团体标准《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二)目的和意义

  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基于行业管理服务业务实际,是开发信息系统和实现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基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强化财政部内部监管合力,加强财会监督的手段。

  (三)工作过程

  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组织编制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成立标准起草组,主要负责标准撰写、研究讨论、质量把控等工作,由中注协信息技术部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人员组成。成立专家顾问组,主要协助需求调研、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建议、反馈标准意见等工作,由中注协注册部和软件公司的人员组成。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筹备阶段

  2023年2月至3月,标准起草组确定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的框架体系,编制调研需求。

  2.起草阶段

  2023年4月至5月,标准起草组研究分析调研成果,结合行业管理服务实际需求,起草形成标准草案。

  3.验证测试阶段

  2023年6月至7月,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对标准草案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等不同主体的注册管理业务进行开发与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标准草案已达到注册业务实际要求,可用于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4.修改完善阶段

  2023年8月至9月,标准起草组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就标准草案多次征求专家顾问组的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标准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2.通用性。本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要求保持一致,以保障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实用性。本标准立足于行业管理服务需求,是软件服务商优化完善行业相关信息系统的依据,是提高数据支撑会员服务能力的基础。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文件

  1.GB/T 18391.1—2009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5.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标准内容技术说明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包含协会信息、事务所基本信息、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事务所函证信息、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等15个实体,这些实体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 注册管理数据实体关系图

  四、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管理服务的注册管理数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注册管理业务,以及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4658—2006学历代码

  ——GB 4762—1984政治面貌代码

  ——GB/T 686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

  ——ISO 3166-1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1部分:国家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1:Country code)

  ——ISO 3166-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2:Country subdivision code)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术语“数据”、“数据元”进行了定义。

  4.数据元的描述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元的描述属性并给出了属性说明,在本标准中,每个数据元是通过标识符、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数据类型、表示、约束条件和数据来源等属性来表达。

  5.数据模型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关系图。

  6.注册管理数据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元。

  7.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结构。

  8.附录

  附录A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附录B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实例。附录C给出了注册管理代码表。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标准起草组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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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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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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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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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三、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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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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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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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学[2023]8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学[2023]8号       2023-9-26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有关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好《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杨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0682、18811189024

  电子邮箱:68520682@asc.org.cn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计学会是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近年来,会计学会紧密联系广大会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会员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会计学术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会计学会在组织全国会计科研力量深入中国实践、回答时代之问等方面,还存在声音比较小、影响不够大的问题。作为专业学术团体,会计学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会建设、改进会计学会工作,进一步突出会计学术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学会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更好发挥会计学会团结全国会计科研工作力量、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会计工作者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做到“六个必须坚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时代性。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会计和会计学术工作的新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总结理论成果,回答时代之问。

  ——坚持兼收并蓄,突出科学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聚焦经济业务实践创新提出的新要求、会计环境和相关技术方法变革带来的新挑战,直面实践需求,破解实践难题,持续提升会计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会计、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相关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方法体系,提升会计理论的系统性。加强会计学会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工作闭环。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术团体职能作用

  (三)明确职能责任。按照会计学会章程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的职能职责,把会计学会打造成为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进一步明确对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指导责任,加快形成会计学术团体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加强理论研究。立项系列研究课题,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相关要求,明确理论框架和工作举措、加快构建中国自主会计知识体系。引导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计名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会计本质、会计职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组织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全国性权威学术年会品牌,通过确定最重要主题、邀请最权威专家、吸引最广泛代表、征集最前沿成果,将“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打造成为最具广泛影响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工作分工合作机制,协同打造主题特色鲜明、层次定位清晰的学术交流平台方阵。加强对外学术合作,拓展与北美、欧盟、亚太地区主要会计学术机构交流交往,组织“一带一路”相关会计研究课题与论坛活动,办好“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定期翻译国外研究新成果,提升会计学者研究视野。

  (六)办好学术期刊。巩固提高《会计研究》的影响力,改进选题工作,汇集各界意见,发布选题指南,引领研究方向。改进组稿工作,多措并举拓宽优质稿源。完善稿件管理系统和选稿用稿制度,提高编审工作质量。切实做好英文版《中国会计研究》出版发行,加强编审团队建设,遴选境外学者参与审稿工作。强化《会计研究》与相关期刊合作,引导构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发展有序的会计期刊方阵。

  三、完善会计学会工作制度

  (七)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学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确保党建相关要求写进学会章程。完善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人才选拔、会议发言等相关制度,充分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完善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学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为龙头,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为重点的议事决策工作格局。对各类会议分别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监督,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呈报请示制度、主管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计学会活动、听取大会报告工作规范。健全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等制度。

  (九)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执行会计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活动有成效。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提高秘书处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效果。

  四、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设

  (十)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产学研联合选题机制,定期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建议,拓宽选题信息来源。定期开展重大科研任务选题研讨活动,加强选题科学性和实用性论证,发布重要选题指南。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联合调研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组,开展国情调研、学科调研、政策调研、重大实践问题调研。

  (十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与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会计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协调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共同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相关任务、实现科学分工与高效合作,推动形成各会计学会之间点线面结合、上中下贯通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体系。推动会计学会联合组织研究课题、共同召开学术会议、按需定制高端培训,推出具有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的会计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

  (十二)探索建立跨学科研究机制。研究设置交叉学科工作机构,邀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布跨学科研究指引,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际学术前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共性难题。培养跨学科联合创新团队,组建会计名家牵头、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专家学者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教学科研、蹲点调研、专题培训等工作中实现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发展。

  五、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智库建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符合会计学会组织特点、突出会计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设办法,做好新型专业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智库建设与会计学会相关业务的工作联系,根据智库建设需要优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工作、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安排。

  (十四)加强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建立专岗专人联系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研究需求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研究选题工作,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教育部社科司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政策研究合力。加强智库专家团队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和会计学会工作实际,以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和会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选拔培养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应急响应快、服务效果好的智库专家队伍。完善项目制管理办法,引导专家团队参与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工作。加强对政策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产学研相关专家参与政策研究项目交流研讨,督促项目团队按要求推进研究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成果运用。拓宽政策研究成果来源,对智库报告、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实践调查、会议共识等研究成果定期总结形成智库成果。加强智库品牌建设,逐步形成《咨政报告》《成果要报》《观点摘编》、蓝皮书等有影响力成果载体。改进智库成果报送机制,采用定向征集、集中报送工作方式,由学会定期收集、整理形成咨政建言材料,按程序呈报财政部及相关工作主管机关。

  六、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人才项目对会员服务的支撑作用。改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办法,做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班)实施工作,调整选拔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会员认可纳入选拔指标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将“学术人才/会计名家进企业”“学术人才老带新”等活动纳入会员服务范围。完善结项考评制度,把培养过程和成果惠及会员的程度纳入结项评价体系。用好人才培养工程成果,组织结项专家参与学会工作,安排承担稿件评审、论文点评、论坛演讲、培训授课等任务,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七)加强会员分级分类管理。改进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职责,从诚信表现、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社会贡献等维度引导会员成长晋级。建立单位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单位会员确定其权利和义务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丰富会员服务项目,根据会员需求,做好人才培养、高端培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向各类会员提供成果推送、期刊赠阅、数据资料下载等增值服务。推动会员管理与学会建设深度融合,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等工作。探索提供定制化服务办法。

  (十八)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杨纪琬奖学金”奖掖学术新人作用,完善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规则,组织开展奖优助学活动,引导年轻学者科学严谨治学理念和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对会员服务工作给予激励,依据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服务等工作表现情况,在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稿件选用、分支机构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完善会员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会员诚信教育,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建立失信会员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含学术不端)会员在课题申报、人才项目、稿件选用、会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力量配备。依据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结合会计学会工作实际,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适应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人员构成。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推荐、考察相关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健全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优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人员社会招聘和借用借调制度,完善实习生择优选用制度,选择适当岗位试行兼职工作制度等。依托数字化通讯技术和办公手段,探索建立兼职人员远程工作制度。

  (二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注重学会干部队伍培训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培训资源,推动构建主管机关统一培训、会计学会定期培训、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党务等特定岗位脱产学习等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学习型组织建设方案,结合会计学会实际,明确学习型组织定位、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活动平台,夯实学习型组织制度基础,增强技术保障,持续提升会计学会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十一)激励干部成长。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社会人才机构、各级各类单位的工作联系,为会计学会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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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会学[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3]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2023-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级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省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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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1
文号:国办发[202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办[2023]63号 中评协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3]63号       2023-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全体会员积极进取,树立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楷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和起草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员提出意见建议,收集汇总后于2023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姜晓双;

  联系电话:010-88339643;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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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评协办[2023]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带动就业能力强。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重点群体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着力强政策、优服务、重激励、促发展,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潜力,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力,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创业帮扶力度,统筹用好各类创业载体,对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提供创业孵化支持,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实战模拟等服务,聚焦不同创业阶段,针对性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加强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提升申领便利度,缓解融资难题。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国创翼”等创业创新活动,组织优秀企业家开展交流沙龙、合作对话等,提供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二)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开展企业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调查,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招聘对接,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聘专区,归集发布岗位信息,促进供需匹配。深化劳务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有组织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对季节性用工需求明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缓解临时用工难题。

  (三)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围绕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联度高的新领域,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及时更新本地区技能培训专业目录,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支持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领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四)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专业,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贯通继续教育、职称评审、职业培训政策,依托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加大对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支持力度。

  (五)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青年就业见习领航行动,动员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开发见习岗位,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提前留用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做好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专人带教、权益维护等工作,对见习岗位质量好、见习留用率高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指导企业强化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隐患排查,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妥善化解因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苗头性问题,稳定用工规模。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公正处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争议案件,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定期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精准识别政策享受对象,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实现“政策找人”。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大力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对直接吸纳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一揽子兑现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就业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健全数据共享、定期会商、政企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用工指导服务、技术技能培训、就业政策落实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联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了解企业用工形势和意见诉求,定期更新企业清单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推动解决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当地产业体系和重点行业,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清单,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问需于企、问计于民,真正摸清企业和劳动者的急难愁盼,稳步推动落实解决,切实提高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地要加强指导调度,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落实、技能培训、用工服务、开展见习、吸纳就业等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成效。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工作进度慢的,及时通过调研、督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注重宣传推广。广泛挖掘选树一批吸纳就业数量较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等活动范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广泛解读政策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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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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