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
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调整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共享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局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另一方报送。受理机关对相关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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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自行在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终端设备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使用的电子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二、《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纳税人如果涉及办理退税等事项需要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自然人凭身份证)和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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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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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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