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2014]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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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发[201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规范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文书,保证税收执法督察质量,结合近年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文书主要种类、参考格式及运转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此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税收执法督察文书具体实施办法。
其他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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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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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会[2014]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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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发改产业[2014]42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支持重点行业发展,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现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937号)所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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