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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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576号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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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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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8]52号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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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8]132号 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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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8]105号 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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