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雅享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社区基金会

  3. 上海长三角商创科技基金会

  4. 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

  5. 上海联和公益基金会

  6. 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7. 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8. 上海永福慈善基金

  9. 上海市乐知一心慈善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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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2023-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已按财政出资比例进行评估并缴清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资源储量属于未有偿处置,动用时应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中关于新增资源储量的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违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规定按面积核算并征收“价款”的,不属于完成有偿处置。涉及转采矿权的,应按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申请退还已征收的“价款”,应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涉及上述情形时,对符合规定的矿业权,采用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各地应梳理之前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做好制度衔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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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令第113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113号       2023-1-28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 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 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 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 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 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

  (二)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 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五) 有关绩效结果;

  (六) 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 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 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 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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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财政部令第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统字[2023]14号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23〕14号         2023-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image.png

  第二条 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内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和“内资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划分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非公司企业法人进一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合伙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其他内资企业包括除上述之外,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法人”和“内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港、澳、台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非公司”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港澳台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包括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其他市场主体包括除上述第二条至第六条之外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组织机构的统计分类参照本规定划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个体经营分类与代码》同时废止。

  附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与统计类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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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国统字[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2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3〕1号           2023-02-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各项部署扎实落地,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全面向上向好,现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四进”工作办公室)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深远海风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以上第2、3、4、7、13、15、17、18、19、20、21、25、27、28、32、34条,共16项政策作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强宣传解读、跟踪服务和督导评估,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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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4
文号:鲁政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3]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的通知

沪财发[2023]2号         2023-1-18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工作要求,我们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实际,修订了《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基准定义)本《规范》所称《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详见附件),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原则)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基准》的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合理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对待相对人,使案件处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适用方法)适用《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基准不同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处罚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原则上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四)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范》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

  第六条 (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基准》规定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基准》规定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重处罚方式)本《规范》所称从重处罚,是指财政部门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选择《基准》相应裁量档次高限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最高档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最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条 (从轻处罚方式)本《规范》所称从轻处罚,是指财政部门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选择《基准》相应裁量档次低限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最低档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最低限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方式)本《规范》所称减轻处罚,是指财政部门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在违法行为法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种类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数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三)在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冲突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十三条 (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数个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条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行为分别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条款不同项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准》,累加各项处罚标准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过该法条规定的处罚范围。

  第十四条 (牵连关系)当事人为实现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财政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数个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数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准》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财政部门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拟对当事人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规范》规定进行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裁量执行)财政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根据《基准》全面搜集证据,并在案卷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建议说明理由,阐明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基准》的适用情况。

  第十七条 (调整适用)市财政局在案件调查中,发现适用《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因上述原因需调整适用《基准》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八条 (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适用基准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适用基准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市财政局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适用情况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规范》的有效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xls

  附件2: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会计师类).xlsx

  附件3: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xls

  附件4: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督检查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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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文号:沪财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发[2023]1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政发〔2023〕12号           2023-02-0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起步之年,也是“十四五”发展承上启下的重要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经济运行在年初稳步回升。省委、省政府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就召开全省经济运行调度会议,目的就是在全省上下树立全力以赴抓经济、千方百计促发展的鲜明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现将《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以开局就是决战的必胜信心,以起步就是冲刺的昂扬斗志,把精力、时间、力量集中到抓经济工作的任务上来,全力实现“开门红”“全年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细化措施,通过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的方式,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系统思维,统筹整合用好各类政策措施,创造更好发展条件,全力以赴抓产业发展、抓项目载体、抓企业培育、抓招商引资,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落地,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十个方面47项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5项)

  1.落实“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3.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50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5.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加快担保贷款发放。对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担保机构、银行等共同建立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质效(5项)

  6.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银行机构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措施,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链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有序发展上下游企业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链主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贷款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支持省内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8.增强信贷支持重点行业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落实好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将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将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纳入交通物流再贷款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发展、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信贷投放。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发放更多信用贷款。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力度,2023年投放150亿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在甘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新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对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符合条件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升级(7项)

  11.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且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大汽车、家电下乡活动力度,省市同步举办“汽车消费季”主题促销活动。优化重点城市区域交通限行举措。(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公安厅负责)

  12.持续提升“甘味”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甘味”农产品产销对接、东西协作产销对接等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打造兰州牛肉面产业园,支持省内兰州牛肉面品牌企业连锁经营,在省外大中型城市和东西部协作城市开店50家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店面每个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多措并举支持产品展销点,打造集特色农产品销售、文创产品展示、旅游景点宣传等为一体的平台窗口,提升甘肃优质产品知名度。(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大力促进旅游市场消费。严格落实公休假制度。组织开展“甘肃人游甘肃”活动,鼓励错峰出游。探索推出全域旅游年卡,2023年国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年执行不低于5折的票价优惠。对通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团队等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甘旅游以及组织甘肃人游甘肃的旅行社均按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淡季提高补贴标准。对省内景区、酒店及旅行社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组织宣传营销活动的按比例给予补贴。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符合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产业聚集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负责)

  14.提升城市消费能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实施发放定向消费券等惠民措施。支持兰州、天水、酒泉、张掖、庆阳5个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加快建设,有序开展“外摆经营”,提高经营面积及顾客接待量。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特色商业步行街、特色餐饮街区和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支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第二批县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企业改扩建冷链集配和低温配送中心,打造“1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大力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引导实体企业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力度,推动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即时销售等应用,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优惠服务同步等系列活动,支持在线文娱、远程医疗、智慧旅游、智能体育等领域消费,加大中医针灸按摩、中草药食疗领域消费推广力度。(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6.加大交通运输领域配套政策扶持。扩大货车通行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降费路段,对通行全省高速公路且使用ETC的新能源牌照汽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ETC车辆通行费优惠5%政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开口子”和提质升级等工程,支持国省干线公路沿线货车停车场建设,在公路服务区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等设施。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和车型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5座车型参与定制客运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17.促进外贸提质增量。鼓励省内企业参加进博会、服贸会等省外境外展会,并予以参展费用支持。积极推进兰州、天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带动优势机电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加快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建设兰州、敦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稳步提升全省服务贸易规模。培育壮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文旅厅、兰州海关负责)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2项)

  18.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不必要的住房需求限制,鼓励商品房团购,进一步降低商品房商业贷款利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稳定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19.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影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实际贷款额度。(省住建厅负责)

  五、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5项)

  20.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积极引导新能源电力、超发水电参与省内中长期交易,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21.进一步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50%收取的政策。2023年6月30日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继续实行水资源费缓缴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的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22.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医保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个人医保待遇不降低,先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

  23.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24.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集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加大“政采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六、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7项)

  25.加快下达投资项目实施进度。2022年金融工具、贴息贷款、中长期贷款已投放资金以及2023年提前批专项债券,6月底前基本支付完毕。2023年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6.支持民间投资发展。鼓励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优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时向民间投资开展项目推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其融资贷款需求直接通过甘肃“信易贷”推送至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7.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盘活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项目,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8.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投入,支持市县政府和市场主体参与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推动矿业权公开出让常态化。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组建省矿产资源集团,盘活优质矿产资源,优化矿权融资方式,支持矿业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优化省属企业资源配置。(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29.强化重大项目前置要素保障。发挥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作用,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实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化调度。适度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环评、能耗等手续。用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按季度向银行提供“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30.促进“飞地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成等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支持兰州市、兰州新区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河西五市建立飞地经济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招商引资,共同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1.优化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服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高效开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全力以赴招商引资(3项)

  32.聚焦产业精准招商引资。开展“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重点地区和世界财富、中国企业、民营企业3个“500强”企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信息、中药材、特色农业等领域,“走出去”开展产业链招商。(省商务厅负责)

  33.强化开放平台支撑。支持省内对外开放平台引进一批运营企业,提升运营规模和质量效益。积极开辟国内国际货运新航线,发展壮大临空经济。着力夯实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基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兰州海关、省国际物流集团负责)

  3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持续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确保“拿地即开工”。建立领导干部包联工业企业工作机制,建立推行“白名单”和“六必访”制度。创优“陇税雷锋”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

  八、深入开展产业赋能行动(5项)

  35.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发挥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300个以上“三化”改造重点项目。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延链补链,打造兰州石化、庆阳石化2个大型石化产业基地。助推有色冶金产业向高端延伸,实现由有色金属产业大省向有色金属产业强省转变。加快推进钻采炼化、电工电气、数控机床等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升级,积极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能源生产和供应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陇东综合能源基地和陇东千万吨级油气生产基地。(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坚计划,培育新建一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新能源产业链缺失环节,重点培育引进关键零部件产业。做强做大先进有色金属新材料、动力电池材料、钢铁新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强力推动生物制药引领突破发展、化学药及制剂创新绿色发展。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建成兰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37.发挥优势壮大特色产业。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推进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及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建设,扩大张掖丹霞、黄河三峡、拉卜楞寺等大景区带动效应。加快实施文化旅游康养项目。依托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平台,组织开展中药材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引导中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负责)

  38.大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业提升计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推进金融、康养、旅游、文体娱乐、电信服务、创意设计包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比重,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加速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负责)

  39.持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开展县域经济年度综合评价,对“十强县”“先进县”“进步县”予以授牌表彰,省级财政给予“进步县”资金奖励(总额5亿元)。统筹运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开发区、代表性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加大开发区考核激励力度。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2023年新增百亿级园区2个以上,创建2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千方百计稳就业扩就业(5项)

  40.全力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化省内东西部人力资源协作机制,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持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募集见习岗位1.5万个,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与高校签订见习岗位协议,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1.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纵深推动“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2.持续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于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进行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地制宜规划布局一批零工市场。(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负责)

  4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年度培训计划中的占比。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参加社会化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每人1000—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企业需求和劳动者意愿,大力开展订单式、嵌入式和项目制等培训,提供培训、评价、输转一体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可预拨2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技能评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4.更好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由20%提高至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负责)

  十、保障粮食能源安全(3项)

  45.加大强农惠农政策供给。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助150元。推动涉农整合资金、衔接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等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重点支持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相关的机械,2023年购置补贴各类农业机械达6万台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大力实施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建设完善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保种场或保护区,加快种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开展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选育突破性玉米新品种4—6个,选育专用型马铃薯新品种1—2个,培育2—3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47.持续提升能源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加大能源生产供应,积极推进智能化煤矿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切实做好电煤运输保障和天然气保供工作,积极推动新能源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政府将适时开展评估督导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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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甘政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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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部分开发区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1日挂牌成立,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合署办公,撤销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月1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行政印章继续保留,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

  二、2月1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在2023年6月30日前继续有效,适用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的直管区域和托管区域。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成立后,纳税人、缴费人继续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社保测算系统、社保费客户端等)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湘江新区范围内纳税人、缴费人,可继续拨打全市纳税服务热线0731-12366,也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731-81812366,实现办税缴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及派出机构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邮编:410006,联系电话:0731-88992288。

  2.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金星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5380616,发票代开点,联系电话:0731-85310760。

  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9755143。

  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企业(党群)服务中心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汽车西站对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除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以外的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及属地成员企业、本系统列名大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等重点税源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792。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891。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负责银盆岭街道、咸嘉湖街道、西湖街道、望月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湖韵佳苑4号栋2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52;在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18栋5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2566991。

  7.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负责望城坡街道、天顶街道、梅溪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22。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负责坪塘街道、含浦街道、学士街道、洋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联系电话:0731-81812947;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7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1828272。

  9.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负责观沙岭街道、望岳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长望路谷山乐园一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61。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负责桔子洲街道、岳麓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28。

  1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负责白箬铺街道、雷锋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1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所,负责东方红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信息产业园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匹克花园9栋126号,联系电话:0731-89685134。

  1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麓谷税务所,负责麓谷街道(不包括信息产业园区)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5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1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分局

  1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信息产业园税务分局

  1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麓谷税务分局

  1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室

  1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1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1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1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1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1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2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2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

  2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分局

  2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桔洲税务分局

  2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

  2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

  2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

  2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

  2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梅溪湖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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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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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杭人社发[2023]6号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3〕6号           2023-01-3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发挥促进就业创业作用

  (一)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的L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 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用工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此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各区、县(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相应保障。

  补贴期限不超过上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2023年1月31日前已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至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其中,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杭州市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自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享受政策,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的,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对已按原规定放弃享受该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该补贴与大学生创业政策中经营场所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依法在杭州市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该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激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活力

  (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每年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企业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领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50%的社保补贴。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9:1承担。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十一)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满6个月,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并担任所创办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十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租赁创业用房满12个月(不包括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且营业证照住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农民工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后,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期限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首月起6个月。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2023年1月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已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或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带动就业3人(不含补贴对象)以上,且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带动就业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十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十七)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对象

  (1)杭州市生源: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杭州市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台港澳地区生源可参照杭州市生源。

  (2)非杭州市生源: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本市外已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高校的浙江省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

  (3)16--24岁的在杭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补贴项目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可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申领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其中见习基地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可申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3.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八)就业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原政策标准申请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至期满为止。

  (十九)创业见习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创业见习基地可按原政策标准申请创业见习补贴中的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见习孵化补助至期满为止。

  (二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及长三角区域内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长三角省属重点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二十一)临时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杭州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2.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可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申领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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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杭人社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资住建[2023]8号 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住建[2023] 8号            2023-0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

  中心城区新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截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未开工建设的安置还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

  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引导货币补偿资金进入本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给予 5%的购房折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相提高商品房价格,企业对商品房有其他促销优惠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时,可叠加享受优惠。

  责任单位: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强化闲置土地清理。

  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及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

  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 2 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 1 个月内优先购买。1 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给予车位购置补贴。

  对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的,由房源楼盘税收缴纳属地财政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兑现购买人每个 2000 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已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除外,具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团购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七、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 5%的购房折扣。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

  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 4%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 1.5%下调到 1%。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十二、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四、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财政补贴的相关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官方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资阳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持续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供需矛盾,特别是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和“三稳”调控目标,结合资阳实际,全面深入借鉴省内外城市有关做法,综合运用拆迁安置、土地、金融、税收、公积金等,重点围绕转变安置方式、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争取财税支持、优化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合理化提出了针对性、指向性措施。

  三、施行时间等相关要求有哪些?

  《措施》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转变安置方式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目前还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同时规定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保持政策连续性。

  二是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进一步强化货币化安置政策,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纳入“房票”安置库后,给予5%的购房折扣。同时,强化市场价格管控,支持开发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可叠加享受,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五、强化闲置土地清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通过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情况,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六、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给予车位购置补贴。对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认定以住建部门网签时间为准),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2000元的财政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东福小区、东临小区2个开发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公告1个月后仍未在小区业主范围内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三是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第一,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5%的购房折扣。第二,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第三,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七、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团购优惠购房。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开展营销活动。加强工会、房协、开发企业联动,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同时,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二是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八、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是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在全省率先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1.5%下调到1%。

  二是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公积金缴存提取方面有哪些优化?

  一是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二是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是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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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资住建[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三户群众团体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三户群众团体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红十字会

  3.包头市东河区红十字会

  4.阿荣旗红十字会

  5.乌兰察布市红十字会

  6.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红十字会

  7.商都县红十字会

  8.丰镇市红十字会

  9.察哈尔右翼前旗红十字会

  10.察哈尔右翼中旗红十字会

  11.察哈尔右翼后旗红十字会

  12.化德县红十字会

  13.四子王旗红十字会

  14.乌拉特前旗红十字会

  15.杭锦后旗红十字会

  16.磴口县红十字会

  17.满洲里市红十字会

  18.兴安盟红十字会

  19.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

  20.宁城县红十字会

  21.苏尼特左旗红十字会

  22.正镶白旗红十字会

  23.乌拉盖管理区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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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淄政办字[2023]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2023〕6号             2023-01-1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21〕12号),健全税费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高税费征管质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体系;健全税费征管协作机制和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和利用率;提升税费保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化大数据应用,不断推进税费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实现“3510”发展目标和“强富美优”城市愿景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基础信息共管。采取“综治+税治”网格联动,税收管理员做好税务基本信息采集、税源情况核查、纳税服务推行、涉税问题协调等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优势,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涉税事项协同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政法委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数据共享。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管理信息交换和使用,按照税费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要求,发布信息资源,确保淄博智慧财税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财税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和深度应用,根据结果进行税收风险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强化征管举措,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交数据运用成果,实现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联动监管,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淄博海关、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税费监管共治。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税费协助事项清单要求,通过查验相关涉税凭证、配合执行涉税事项等举措,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石油炼化行业、加油站行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自觉维护税法刚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淄博海关、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经济财源共建。进一步强化财源联合培育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统筹协作机制,构建多部门、多单位、多机构一站式快速服务通道,坚持“无风险不打扰”原则,减少对财源主体发展的干预,同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助力企业发展。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开展财源精细化分析,推动财源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信用结果共用。完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将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拓展纳税信用成果应用,税务部门主动公开 A级、 D级纳税人名单,在企业经营、投融资、评先树优、“两代表一委员”资格审核等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活动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服务发展共促。建立以数治税、以税辅政的经济分析机制,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统合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数据,构建多部门协同分析体系,开展经济运行和财力收入预测,研究财税政策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提升税源结构分析和收入趋势预测能力,全面掌握税源动态变化和行业税负情况,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益参考,及时修复相关企业纳税信用并解除缴税专用账户休眠状态,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决策,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定并动态调整税费数据共享需求清单、税费协助事项清单;制定、实施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考核办法,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具体工作任务。各区县 (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机制。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支持财税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确保税法严格实施。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税费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运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大数据管理部门要提供信息化支持,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数据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作其他用途。

  (三)做好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指导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设税费宣传栏目,同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聚焦公众所盼,紧扣最新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政策文件、解读辅导等内容,做好税法普及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多种方式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意识。

  (四)严格考核督导。将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纳入市直部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督促有关涉税单位落实年度任务。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调度督导力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工作开展,或疑点信息调查落实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淄博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 25日

  附件

淄博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宋振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王玉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连忠 市财政局局长

  冉照坤 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

  于海燕 市法院副院长

  杨宝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孝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韩 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效同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赵晓煜 市科技局副局长

  韩俊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志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

  马 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志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桑克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战书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

  崔伟春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马东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国强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仇道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文胜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傅 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少勇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刘道德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高 涛 市退役军人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石志俭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房 虹 市审计局副局长、三级高级主管

  付廷山 市国资委二级调研员

  房泽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章永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建全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成旭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刘 辉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张 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王 功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李春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志远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王瑞成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志梅 淄博海关副关长

  刘 洁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宋海澎 淄博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秦先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毕学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陈国栋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党委副书记

  于启田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王连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作为长期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撤销淄博市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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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5
文号:淄政办字[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粤税发〔2023〕6号         2023-01-29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级地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全国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广东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激活力,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省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推动智能语音咨询在网页端、移动端、热线端上线工作,升级改造网页端、移动端的文本智能咨询平台,增加语音输入和卡通人物拟人化语音播报功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互场景。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各地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动员全省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配合税务总局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制定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持续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系统改造升级,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配合税务总局做好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模块的上线准备工作,做好内部辅导和外部宣传,为试点城市(广州)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对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人民至上,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坚持系统观念,狠抓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深刻把握“四通”内涵(即“跨域通办”要实现跨区域事项通办的拓展,“终端通用”要实现跨终端税费事项功能的一体化,“数据通达”要实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丰富运用场景,“互动通畅”要实现征纳双方互动交流的通畅高效),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

  (三)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探索推进

  在税务总局首批举措中,已有多项措施将广东作为试点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勇于担当使命,积极探索创新,打造广东样本。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因地制宜,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出台接续措施;要坚持接地气、见实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创响广东“春风行动”品牌,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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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9
文号:粤税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人社字[2023]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号         2023-01-0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决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就业保障行动

  (一)落实稳岗扶持政策。用足用好社保费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留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持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好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实施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发挥人社服务专员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定期发布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健全“招、育、留”全链条用工保障体系。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加强对接,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多渠道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三)开展稳岗服务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重点稳岗专项服务活动,不间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有序组织线下服务,多频次、分行业、分岗位举办特色鲜明的专场招聘,加强人岗匹配和精准服务。

  二、就近就业促进行动

  (一)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二)加快开发就近就业岗位。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建立项目投资、产业发展与就业促进联动机制,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三)加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积极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高质量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三、外出务工护航行动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省内协作机制,在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区域组建劳务协作联盟,根据需要在农民工输出较多的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设立一批就业服务站点,为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提供“点对点”全流程劳务输出服务。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二)发展劳务输出平台。有条件地区可探索组建一批国有劳务公司、集体经济劳务合作社,积极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将农民工零散就业转变为有组织就业,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培育劳务特色品牌。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和地域文化特色,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劳务品牌体系。培育建设一批省、市级特色劳务品牌,支持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与用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特色劳务从业人员培训输出机制。通过定向输出、龙头企业直接吸纳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特色劳务自用或输出渠道,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四、就业服务提质行动

  (一)精准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农民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深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零工市场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

  (二)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适应性培训。鼓励各地紧密结合劳务品牌、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职业培训“一县一项目”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完善一批特色品牌职业培训项目,形成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三)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时等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完善根治欠薪工作日常监督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四)扶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防止返贫帮扶行动

  (一)实施优先就业帮扶。聚焦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黄河滩区、沂蒙山区等脱贫地区就业工作,做好滩区居民迁建和易地搬迁后续就业促进工作。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省内协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确保脱贫人口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贫困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推动将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定、效益优质的“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加快就近就业岗位推荐,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

  (二)加大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重点面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开发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学历、残疾等不必要限制条件。综合考虑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数据库等信息比对,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求职招聘、移动通信等大数据运用,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变化、疫情等对就业影响,紧盯重点领域建立规模性失业风险捕捉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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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3
文号:鲁人社字[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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