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7]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的精神,现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法规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渔业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交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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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20
文号:财税字[1997]11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7]0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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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2-17
文号:财税字[1997]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7]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法规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法规,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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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8
文号:财税字[1997]1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7]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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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18
文号:财税字[1997]1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7]140号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一、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南开区 
  2.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3.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4.常州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 
  5.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       泰州市 
  6.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 
  7.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8.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9.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 
  10.北京福马经贸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1.北京福马技术咨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2.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 
  3.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 
  4.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5.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动力区 
  6.中国林业物资供销黑河公司       黑河市 
  7.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青岛公司   青岛市 
  8.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荣城分公司   荣城市 
  三、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       珠海市 
  四、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五、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营口中林林产品经销公司       营口市 
  六、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中林进出口木工及人造板机械维修服务部     北京市东城区 
   七、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中林荣华花卉盆景开发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 
  八、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无锡市 
  3.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工贸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4.北京林源木业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 
  5.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湛江有加利科技开发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6.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南林海公司 海口市 
  九、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森林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森旅航空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 
  2.北京林海装饰装潢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 
  3.中林森林公园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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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8
文号:财税字[1997]14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7]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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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0
文号:财税字[1997]3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法规。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

        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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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1-03
文号:国税发[1998]19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8]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全文失效] 、《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按财政部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这一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执行。

  三、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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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03
文号:财税字[1998]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工字[1996]34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和国库提供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作为税务部门解缴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分工如下:

  1.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央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2.中央和地方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3.地方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包括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4.如执行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有误的,应立即纠正,由确认单位重新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的入库级次,将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地解缴入库,不得混库。如发现各类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中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库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和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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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0-22
文号:财工字[1996]34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预字[1996]200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玫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缴库,根据我部历年的有关规定,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对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的“项”级科目重新予以设置的“项”级科目为;第1项‘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第2项“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第3项“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4项“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5项“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第7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缴库办法及预算级次

  1、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下同)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4、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5、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分利比例,下同)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按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6、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7、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8、本条第4、5款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涉及到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其“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和属于地方分享预算收入部分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内各市,县之间有关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由上述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有关方面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分利比例和所得税分享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作为税务部门办理缴库的依据。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应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或者应缴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的,应及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调库,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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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5-24
文号:财预字[1996]20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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