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家物资储备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函[1996]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五矿集团的发展,增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现对五矿集团所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矿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18家(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五矿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韵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规国税函[1996]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加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经研究决定,现对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在1996、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25户(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请示》(皖国税外[1996]87号)及补充材料收悉。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芜湖万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保衡有限公司联合投资从事电力开发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设在沿江开放城市芜湖市市区内,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电力开发销售取得的所得,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三江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江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江集团除上述合并呐喊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江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法规国税函[1996]36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71号)。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监管。
法规国税函[1996]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广东、海南、新疆、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市(省、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光发字[1996]90号)。考虑到中国广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法规国税函[1996]394号 国税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陕西、内蒙古、北京市(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经审核同意,神华集团公司所属7户紧密企业(名单见附件),1996年度暂由神华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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