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7-31
文号:国税函[1996]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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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源税报表的质量,加强报表编报和税源分析工作,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源报表编报工作。


1996年7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提高报表质量,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考核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源半年报、年报(含汇总表及附表),报表软盘及报表分析报告。

  三、考核办法:年度报表采取百分制考核,半年报及分析报告占40%,年报(汇缴报表)及分析报告占60%。年终根据得分多少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总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一等奖,91分至95分为二等奖,86分至90分为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奖状,并将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以下税源报表的考评奖励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考核计分标准:

  (一)报表内容:

  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的70分,具体包括:

  1、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按时报送的20分,每迟报1天扣2分,迟报超过10天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报送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2、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全部上报的10分,否则不给分。

  3、税源报表及软盘的内容完全一致的10分,每错漏1分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报表填写完整(包括每张表表头、表尾内容均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数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30分,每错漏1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分析报告:

  按本办法法规或当年布置要求拟写分析报告,分析全面深刻的30分,具体包括:

  1、按要求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的15分,缺少1项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2、分析内容翔实、深刻,能完全说明问题的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运用典型事例分析有关指标的4分,否则不得分;4、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的3分,否则不得分;

  5、正式打印报告并加盖公章的3分,非打印报告扣2分,末加盖公章扣1分。

  (三)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原因、有建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半年报要求分析以下5项指标: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以上5项内容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

  2、年报表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外,还应分析下列指标:

  (1)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2)总税负(暂接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下同)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3)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析与上年间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五、半年报应在当年8月31日以前报出;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应在次年6月15日前报出。年报分析报告可在汇缴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六、本办法从1996年半年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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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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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