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9]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陕西、河北、新疆、湖南、江苏、浙江、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5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2001年度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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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0-09
文号:国税函[1999]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2000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999年纳税年度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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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0-25
文号:国税函[1999]7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9]7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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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0-25
文号:国税函[1999]7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9]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黑龙江农垦总局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农垦总局在1999年度暂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农垦总局应选择不少于2个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农垦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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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1-16
文号:国税函[1999]7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由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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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1-18
文号:国税函[1999]7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天津、可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通讯社的职能和经济核算的特殊情况,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凡具有独立法人(包括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地位的,以法人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在1999年至2001年,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在新华通讯社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如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应从变更年度起,以法人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7号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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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02
文号:国税函[1999]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9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下发实施两年了。目前,除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总局要求各地除继续执行好《办法》和《规程》外,还要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有特点、有新意,要逐年深入,不能满足于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从1999年度起,总局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重点就是看哪个地区的工作有新意,哪个地区的工作做得深入、有特色。

  二、1999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必须按照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对涉外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施审核评税。凡是以前年度发现并纠正、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多次发生,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有关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写进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汇算清缴报表数据逻辑关系的审核,制表人要加强责任心,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复核人以及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审核,层层严格把关,消除逻辑错误,提高报表质量。

  四、明年总局将修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届时汇算清缴报表和软件也一并修改,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报表和软件。现对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只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以核定利润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在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内。

  (二)汇算清缴报表中的“亏损总额”一律用正数表示。

  (三)汇算清缴报表中的“商品流通企业”仅指国家批准的零售企业及设在保税区内的商贸企业。不在此限的,归到“其它企业”项下。1998年度为98.67%,比上年增减额为0.55(个百分点).如果98年度的比率低于97年度,则用负数表示.其它比率以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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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06
文号:国税发[1999]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法规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法规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法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法规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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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08
文号:国税发[1999]1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9]9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1999-200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由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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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21
文号:国税函[1999]9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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