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9]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法规国税函[19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发[1999]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9]8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第(八)条法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法规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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