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73家全资控股企业,在2002年度由长航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预计合并后亏损,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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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5
文号:国税函[2002]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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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5
文号:国税函[20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11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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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6
文号:国税函[200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江苏、云南、湖北、浙江、广西、福建、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在北京、上海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法。

  三、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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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国税函[20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广东、云南、海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7号),请求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全资控股的50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重汽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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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1
文号:国税函[20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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