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云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证字[2002]53号)。现对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法规国税函[2002]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认。
法规国税函[2002]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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