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1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全资控股1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东风汽车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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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6
文号:国税函[2002]7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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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8
文号:国税函[2002]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均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进行清算。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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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22
文号:国税函[2002]6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分别由总厂、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总厂、公司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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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5
文号:国税函[2002]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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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6
文号:国税函[2002]6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黑龙江、辽宁、陕西、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大鹏[2002]9号)。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包括2001年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新设、受让的8家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其中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省内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和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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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3
文号:国税函[2002]5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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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4
文号:国税函[2002]5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图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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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3
文号:国税函[2002]5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湖南、海南省国税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在2002年度由广铁集团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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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4
文号:国税函[2002]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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