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委托哈尔滨国家税务局对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操作平台由原window3.2升级为windows98版本,数据库的编程软件由foxpro2.5升级为foxpro6.0版本。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法规》精神,在税源报表的经济性质中增加了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地增加了3张附表,即股份合作企业表,股份有限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将报表中第22行改为“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第23行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增加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3、24行数字年末数填报。

  二、软件安装: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挂在总局广域网LOCAL下的SDS目录上,文件名为DISK1、DISK2、DISK3、DISK4、DISK5,共有5张盘。安装软件时请仔细阅读DISK1盘中的README文件,安装软件时请用DISK1盘中的setup.bat进行安装。安装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菜单中的“帮助”。

  三、在使用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所得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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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7
文号:国税函[200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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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4
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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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30
文号:国税函[2000]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法规,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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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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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21
文号:财税字[2000]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2000]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制企业,其中央股比例依据上述法规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股作为中央股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计算比例。

  四、股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服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六、本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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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10
文号:财税字[2000]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沪财企一[2000]88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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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7-31
文号:国税函[2000]5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法规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法规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法规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法规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法规,逐级合并到省级石油分公司,由省级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法规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省级石油分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法规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影响省级石油分公司合并申报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石油分公司为省级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十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核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成员企业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十二、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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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7-21
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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