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所函[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针对目前税源报表编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新修改的税源报表取消了原股份制企业表,增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共三张报表。此三张报表的填列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数据仍填列在集体经济表中的金融保险企业栏次内。
汇算清缴报表上报时间不变。
法规国税函[20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法规,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0]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法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法规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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