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8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重组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为加强重组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两大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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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0
文号:国税函[2002]8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由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分别由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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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2
文号:国税函[2002]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贵州、宁夏、青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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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8
文号:国税函[2002]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的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以下简称新所得税申 报表)。现就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汇 算清缴工作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入库,同时也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审核评税、税务 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问题。由于使用了新所得税申报表,增加了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各地税务机关要责成专门领导系统地负责此项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适应使用新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说明新所得税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的填表事项。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前应当认真检查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已按新法规填写妥当,并备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一并报送。有条件的地方,应对企业办税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集中培训辅导,以提高纳税人的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二、加强税务管理,依法办税,结合审核评税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对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税款混库等现象,要坚决予以清理纠正。 

  (二)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继续结合审核评税工作一并进行,审核的重点项目: 

  1.企业减免税资格、条件认定; 

  2.重点审核那些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关系较大的成本费用列支项目; 

  3.利用2001年填报新表的机会,要对企业历年的经营亏损进行一次审核,通过审核建立起企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认、免税、减半和全额征税期时限的台帐。对连续亏损超过3年以上的企业,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继续安排时间对企业以往三个年度以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与同行业盈利水平的比较,找出疑点,如发现有转移利润的嫌疑,应移交反避税部门作选案调查。 

  (三)根据总、分支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纳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各地要根据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法规,加强对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的税务管理,一是凡是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6月31日前未收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的,可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就地按预算级次征收入库,以杜绝纳税人利用总机构、分支机构或合并营业机构、被合并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之间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偷逃税;二是总、分支机构或合并营业机构、被合并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以保障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法规,在年度终了后的4月31日前,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这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资料在5月31日前只进行逻辑、计算等审核,如发现申报表有问题需要调整的,应在5月底之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审核无误的,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下一步即转入汇算清缴资料汇总和工作总结,与此同时应继续进行审核评税工作。 

  三、关于新申报表使用的培训 

  针对2001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汇算清缴期间需要企业填报的法定申报表附表较多,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较为复杂,附表的填写难度较以往加大的情况,各地应按照全国培训会的要求,作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准确掌握新报表归集的各项数据信息的确切涵义及数据间的钩稽关系,确保纳税人正确填写和及时报送申报表,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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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17
文号:国税函[2001]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新申报表内容的变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失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坏帐准备、坏帐损失;

(2)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其他项目。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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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17
文号:国税发[200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1]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法规,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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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4-16
文号:财税[2001]7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总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校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会,对国家制度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法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法规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法规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法规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所得税款入库,严格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法规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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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28
文号:国税函[2001]8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其模拟网的通信业务,为支持集团公司加快发展通信业务和技术进步,使模拟网退网造成的减收因素尽可能在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予以消化,现就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法规,报经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将其模拟网退出运营并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实际报废日期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模拟网通信业务但尚未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2001年6月30日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已作为实际报废处理的模拟网资产,不得在税前列提折旧。模拟网资产主要包括交换机、基站、电源等。

三、集团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可以由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统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也可以由所属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在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

四、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模拟网退网过程中,集团公司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补偿给用户的手机等相关物品,按照购入价格在税前扣除;

(二)补偿给用户的现金,按照实际支出数在税前扣除;

(三)补偿给转网用户的通话费优惠,在收入和支出中列收列支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未在收入中反映的,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批准工作尽量在2001年底完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在2001年10月31日前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按本法规对其他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法规。

七、模拟网退网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将集中体现在下半年,集团公司所属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上下半年会很不平衡,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时,须通盘考虑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避免超额或超比例预交。对模拟网退网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批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2月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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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9
文号:国税函[2001]56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条款失效]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四、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五、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拔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拔款部门出具的拔款证明;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拔款证明文件;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六、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八、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九、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应纳税收入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十、有应纳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十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十二、对不能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

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六、本通知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经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台、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

十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做好贯彻执行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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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2-13
文号:国税发[2001]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要求,现就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税源报表)口径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列口径

(一)税源报表第1行“企业总户数”。指进行汇算清缴的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不含本表第23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二)税源报表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即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企业(包括按现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和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三)税源报表第4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四)税源报表第5行“销售成本及费用”。按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列。

(五)税源报表第6行“利润总额”。按申报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列。

(六)税源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按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59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64行“免税所得”填列。

(七)税源报表第8行“其中:弥补亏损额”。按申报表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

(八)税源报表第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按申报表第64行“免税所得”填列。

(九)税源报表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申报表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十)税源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4行“应缴所得税额”填列。

(十一)税源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9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二)税源报表第13行“年初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5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三)税源报表第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6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四)税源报表第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80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冲应补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五)税源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指本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占第6行“利润总额”的比率。

(十六)税源报表第20行“亏损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纳税人的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十七)税源报表第21行“亏损总额”。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八)税源报表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填列。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局负责填报税源报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

三、从2001年开始暂停报送半年税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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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5-16
文号:国税函[2001]3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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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0
文号:国税函[2002]8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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