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6]54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法规财税政字[1996]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财税字[1994]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法规国税函[1996]66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黑龙江、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信业务。考虑到该公司经营的电信业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分公司不能实行完全成本核算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该公司比照邮电部直属通信企业,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在北京按法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法规,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管理。
法规国税函[1996]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务局;深圳市国家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5号)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前,由总行按罚33%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招商银行总行,武汉、沈阳、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务局。
法规财税字[1996]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11.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
法规国税函[199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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