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5年10月1日成立的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会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27项的规定,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填写本行的前提条件:是107020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且第40行的第7列小于第6列。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其中:所得项目金额应为107020表第40行(第6列-第7列)×2.


  因此,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部分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A107040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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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16年购买的价值4000元的电脑,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表?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第一条规定,本表的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因此,企业2016年购买的价值4000元的电脑,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和《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其中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需要先填写《固定资产采集表》保存后,由《固定资产采集表》计算后自动生成数据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中,再保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表。如对A105081表的栏次有疑问请参看2016年3号公告中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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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事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季度开票收入未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一条中对第16目-26目的规定如下: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因此,企业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该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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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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