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30万元,但是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9.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因此,您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30万元,超过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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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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