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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相关项目的所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关政策,不能享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项目的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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