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减免政策能否与财税〔2014〕116号第四点规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如果企业以技术性的投资入股,同时转让技术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将软件销售给香港企业,国内的技术人员远程为香港企业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5.软件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国内的技术人员远程为香港企业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 157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