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期间取得进项专票能否抵扣?


近期身边一朋友咨询:公司因业务需要,已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收到的专用发票现在可以抵扣吗?


首先带大家看下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面的政策,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可以抵扣情形


1、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在这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抵扣进项。


2、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买设备、办公用品等,当时供货商未及时提供发票,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对方补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取得收入但是没有申报或者延迟申报增值税,那么也是不得抵扣进项。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这些取得的专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如果不能抵扣也需要及时退回或者勾选认证做进项转出处理,否则会形成滞留票。


二、可以抵扣情形


企业在小规模期间未取得经营收入,一直是零申报,那么在此期间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遇到这样得问题,可以根据上述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满足政策规定得条件是可以抵扣进项,否则就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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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6
作者:张倩茹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房开企业土地价款抵减、进项税抵扣、预缴税金抵减发生顺序


近期遇到很多财务人员在问一个问题,就是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可以抵减土地价款,顺带也就延伸出了一系列的时间顺序问题,即土地价款抵减、进项税抵扣、预缴税金抵减的触发条件。


我们知道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且过程中成本归集和销售回款都是逐渐完成的,因此一般性项目,以住宅开发为典型基本均采用预售制。


因此,和其他生产企业相比,房开企业的整个经营周期中有特殊的预售期,也因为这个期间的存在,因此形成这个行业较为特殊的涉税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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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价款抵减


土地价款是抵减增值税的销售额,因此形成增值税销售额是前提,那么项目什么时候形成销售额就是关键。因为预售模式的存在,房开企业实际是在产品(房屋)尚未建成前,像客户宣传项目的远景以及未来的规划等,并使客户预先缴纳购房款项。在客户交付预付房款时,因为尚未形成产品,也未实际转移产品的控制权,因此并不正式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注意,这一点不能简单的套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增值税纳税义务触发时点的表述,即:款项收讫。预收房款不触发增值税正式纳税义务,但是却需要按预售房款预缴增值税,此时不开具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正式发票,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


既然预售期不正式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根据预售房款(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缴纳预缴税款,因此也就不能按交房比例计算可抵减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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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第一列第二行“销售额”需要填写预售房款价税合计数,表单会自动计算出不含税价用于计算最终的预缴增值税税额。


详细查看填表说明,要求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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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项税抵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知道预售期增值税是按预缴而不是正式缴纳,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正式形成销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有存在销项税额时才能与进项税互抵,因此可以明确预售期会形成大量的留抵进项,但是却不能抵用。


那么等到企业项目建成交付后,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是先抵减土地价款,还是先抵扣进项呢?


让我们回顾原理,土地价款抵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而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因此土地价款抵减的触发天然优先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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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缴税金抵减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抵减发生在土地价款抵减、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即企业计算“本期未缴税款”时可以抵减本期可以抵减的已缴纳的预缴增值税税款。如果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全表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销售额的计算,第二部分是税款计算,第三部分是税款缴纳额的计算,第四部分是附加税费的计算。预缴税款抵减填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行次。


小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时间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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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项税额在计算时已经考虑土地价款抵减。


因此,最终发生顺序为土地价款抵减、进项税抵扣、预缴税金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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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0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无偿移交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实务中,企业因各种原因建设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业务时有发生。不动产无偿移交,其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大家看法不一。

  案例

  A公司为一家水力发电公司。几年前,公司申请投资建设甲航电枢纽及附属工程,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工程中包括配套建设乙大桥项目,附属工程总概算中也包含有乙大桥的建设成本,批复文件明确,乙大桥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枢纽工程建成后,A公司与B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乙大桥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为满足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将桥面由15米加宽至21米,其加宽部分的建设资金由政府筹措承担,原15米宽部分的建设成本仍由A公司自筹资金解决。A公司建设乙大桥共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960万元。

  争议

  乙大桥原15米宽部分由A公司投资建设,无偿移交给政府,对于A公司建设大桥取得的相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建设乙大桥,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原因是A公司将大桥无偿移交给政府,属于将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同时,大桥建设与A公司主营业务并无必然联系,即大桥建设与否,并不影响甲航电枢纽发电上网。此外,大桥建成后,需移交给地方政府,A公司并无大桥所有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桥建设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理由是乙大桥为甲航电枢纽的配套工程,大桥的建成可以减少大坝桥面车辆通行数量,保证大坝安全。这与枢纽发电运营之间有密切关系,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讨论的落脚点在于乙大桥是否属于甲航电枢纽配套工程,这其实是混淆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不同规定。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上游缴税,下游抵扣。也就是说,只要抵扣链条不断裂,企业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要解决A公司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关键在于分析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的乙大桥,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结合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等政策规定来看,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决于其最终去向是否为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与是否属于营业收入必要支出并无直接关系。乙大桥是否属于甲航电枢纽工程必备配套项目、A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只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确认有关,而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无关。对A公司来说,将乙大桥无偿移交给政府,既不属于将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不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更不属于其他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形,因此,A公司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既然无偿移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乙大桥无偿移交给政府,供社会公众使用,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所以A公司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不视同销售,与将货物或资产用于免税项目不同,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综上分析,A公司将乙大桥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该无偿移交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无需视同销售。

  而对于桥面加宽部分,由于其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相当于有偿转移,故A公司需要就政府承担资金部分确认收入,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理,企业所得税也需要确认该部分收入。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一系列政府批复文件可知,乙大桥属于甲航电枢纽工程的必备配套项目,大桥建设与A公司营业收入的取得有紧密联系,A公司承担的建设成本,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

  对于无偿移交资产的行为,其增值税处理的原理和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相同,企业在实际处理时切莫混淆。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无需考虑对应的成本是否与收入直接相关,只需要判断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等政策所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如不属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形,则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作者单位: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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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作者:戴志辉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也不用找进项票了

 导读 很长时间以来,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缺进项票是个老大难,废旧物资来源比较零散,主要是来自一些企业生产的边角料、废弃物、以及个人卖废品等途径取得,这种来源一般情况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也就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去抵扣产品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面临较高的增值税负担,不少企业选择了去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近一两年来通税接到的不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都是这类情形。


  现在这个情况得到了彻底的解决,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精神简要归纳如下:


  01、什么是再生资源?


  生产生活中用过的或产生的废弃物,不能用了或者基本不能用了,经过简单加工或处理重新获得使用价值。【注意,不包括深加工】


  02、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


  A、危险废物收集;


  B、报废机动车回收;(这两类应取得对应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


  C、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备案。【三者符合一种】


  注意: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财政不能再给予各种形式的返还和奖补。【不能一鱼二吃】


  03、征税范围


  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再生资源回收不征,即员工受单位或雇主指派回收再生资源是履职行为;其他情形应按规定征收或免征(具体依据相关规定)。


  04、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件:


  1.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还是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免税的则从销售方取得普通发票,销售方是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自然人(不超过按次起征点),也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要建立台账留存备查。


  4.限制:不属于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级别不是C或D,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受罚起满6个月次月可申请,但是12个月内两次受罚那就36个月内不能享受了)没有受过生态环保方面的单次10万元罚款以上及等效的行政处罚、没有受过单次10万元以上的税收行政处罚、没有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办理退税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书面声明,省一级及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上年享受即征即退或免税情况公示前还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受处罚情况。】


  5.复查:单个所属期退税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退税完成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查,复查工作在退税后三个月内完成。


  按:如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即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凭据则无进项抵扣),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对超过对应项目规定税负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征方式,则不存在即征即退的适用问题,因二者实际税负效果是等价的,择一适用即可。【即征即退根据不同项目有不同退税比例,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05、免税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选定36个月内不能变。


  06、总结


  1、先确认自身企业是否属于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查目录】;


  2、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向商务部门备案;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或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并按即征即退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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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19
作者:刘志刚
来源:通税律师

解读隔壁起火烧毁原材料是否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综上政策条款,非正常损失需做进项转出的:


  1、两个前提:管理不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


  2、管理不善:仅指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个结果。


  1)重在结果判断。因为管理不善是很难判断的,有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有专职仓库保管及定期清库盘存、有24小时厂区安保值班制度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等,就属于管理完善嘛?


  所以,只能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个结果,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即便管理措施很严谨很到位,如造成货物被盗的,实务中仍按非正常损失处理。


  2)丢失≠损毁。丢失是实物的消失,可能是被盗、搬运中遗失等等,与被盗的结果有重叠。但丢失这个字眼的前因后果很难界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风火雨水雷电造成的损失、损毁等,即便未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管理不善因素,不属于人为丢失,也不应属于非正常损失。


  思考:自己厂区非人为故意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损毁,或者老板夫妻吵架,老板娘放一把火烧毁一车货物,属于管理不善的丢失吗?


  3)霉烂变质。不包括到期销毁的。对于这个结果的判断,往往并不注重是否管理不善,有霉烂变质的,实务中一般是按非正常损失来处理,即便是天气原因造成。


  3、财税〔2016〕36号附件2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财税〔2016〕36号附件1对非正常损失概念,增加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非正常损失中包括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包括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比如,某一笔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应作转出。那么,为采购这笔货物的业务员差旅费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仅从字面来看,也应作转出。当然,实务征管难度较大,因为采购货物可能是连续性的,业务员差旅费很难逐一对应或分解。


  在财税〔2016〕36号出台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不允许抵扣,非正常损失中所包括的交通运输服务最初含义并不包括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严谨来说,这里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表述应作明确,或者修订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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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06
作者:罗秋生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通行费与进项税抵扣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5%)×5%.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但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仍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和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征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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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7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旅客运输服务与进项税抵扣

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具体抵扣方式: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注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发票有税额税率的,才可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应当注意:一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二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三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的,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手写无效。四是能够参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国际及港澳台旅客运输服务并不参与抵扣,原因是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五是取得的旅客运输凭证是给员工提供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或是是服务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的,不能抵扣。六是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上游运输企业免征或减征增值税,下游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下游企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抵扣方法不变,不用去看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享受了免税或者减税政策。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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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6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抵扣


2021年10月,乌鲁木齐市增加了4000余户新办企业纳税人,另有近400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刚刚过去的10月申报期,新办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


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经过3个月的筹备期,企业于2021年7月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前,该企业因采购农产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租赁房屋等,共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29份,涉及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2021年9月,企业正常经营并取得应税收入300万元,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万元。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企业办税人员犹豫不决,向笔者提出咨询。


分析


2021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接到新办企业纳税人咨询的此类问题较多。一般来说,新办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以完成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工作,尤其是最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办企业筹备期可能会长达数月。在此期间,企业通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旅客运输发票等。


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只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其登记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仅办理了申报,但并未缴纳过增值税税款,则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如果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申报缴纳过增值税,那么,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登记之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进行抵扣。


本案例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如果在2021年9月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同时,假设其此前取得的29份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存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企业可以一次性抵扣前期发生的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其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24=15(万元);如果该公司在2021年9月前取得过经营收入,则这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能再进行抵扣,企业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万元。


建议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新办企业纳税人,在筹备期内认为自己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重视相关票据的妥善管理。这类观点,是不可取的。


笔者提示新办企业纳税人,日常经营应遵循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取得发票。筹备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新办企业纳税人不要放弃自己应享受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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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作者:朱鹂 张景霞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既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类型汇总

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问题内容:购入的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和一般的征税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如电脑这类的办公用固定资产,两部分都有用于,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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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8
作者: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材料来源不同,进项税额抵扣有区别

导读:建筑施工企业离不开周转材料,而且相关的周转材料具有种类多、单个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更换频繁等特点。企业的周转材料来源不同,其进项税额在抵扣时也有区别。


  建筑施工企业离不开周转材料,周转材料亦称“周转使用材料”,与钢筋、混凝土不同,属于并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工具性材料,按其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模板,指浇灌混凝土用的木模、钢模等,包括配合模板使用的支撑材料、滑膜材料和扣件等;


  2.挡板,指土方工程用的挡板等,包括用于挡板的支撑材料;


  3.架料,指搭脚手架用的竹、木杆和跳板,以及用作流动资产的钢管脚手架等;


  4.其他,指以流动资金购置的其他周转材料,如塔吊使用的轻轨、枕木(不包括附属于塔吊的钢轨)以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网等。


  实务中,鉴于周转材料种类多、单个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更换频繁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除自行采购周转材料使用外,向专营周转材料的租赁企业租赁使用也较为常见。


  一、自行购买周转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周转材料,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也可能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自行购买周转材料,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则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租赁周转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单纯租赁周转材料使用,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同自行购买周转材料一样,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则一样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操作人员租赁周转材料使用,增值税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周转材料的管理,在实务中虽然介于固定资产和材料之间,但仍归属于材料,不完全归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即一般性周转材料不能适用上述政策,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脚手架”例外情形


  “脚手架”会计核算上列入周转材料,与一般性周转材料租赁配备操作人员不同,“脚手架”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版本中的“专用设备”类中的“其他工程机械—建筑装修机械”如下表:

image.png

出租脚手架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脚手架配备操作人员的,可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脚手架是否配备操作人员仅为税目认定的条件,不代表其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专用设备”类的“其他工程机械—建筑装修机械”项目,即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毕竟会计核算中其仍属于“周转材料”。


  当然,实务中各地难免有不同理解,为减少税务风险,建议纳税人必要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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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作者:陆丽群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房企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销赠礼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么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习惯性的认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可抵扣。但最近某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遇到一个难题,项目为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销过程中购进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过程中,随机赠送给客户,礼品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老项目,为该项目发生支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此种说法是否合理、合法?


  房地产企业的赠送,根据赠送的方式,分为两种:


  第一、签约赠送;


  第二、随机赠送。


  第一种签约赠送,买即送的模式,目前常见的有买房送车位、买房送装修、买房送家电等礼品,属于捆绑销售模式。售房合同的收入总价款中既包含房屋销售,也包括赠送的不动产、服务、货物的价值,不需要额外视同销售。与此同时,以上赠送的不动产、服务、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参考政策:


  1.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中解释: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西安市国税局营改增问题答疑(三)中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第二种随机赠送,实务中又有两种形式:


  1.所有来访者来售楼部即可领取赠送礼品;


  2.现场抽奖活动。


  以上两种赠送形式,第一种赠送礼品价值低但数量多,与是否购房没有联系;第二种赠送方式奖品价值高但数量少,可参与抽奖的人群可以是已签约的购房者,也可以是缴纳订金的意向客户,但是最终该客户房屋成交的总价款中,都不包含奖品的金额。


  随机赠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此时礼品视同销售货物,如该房企为一般纳税人,则赠送礼品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13%确认销项税额,此时礼品采购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不动产销售为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该营销赠礼活动是为简易计税业务发生的,但是属于视同销售,该项行为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看,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为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政策依据:


  1.北京国税12366的答复


  问: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2.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如果该房企项目为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属于签约赠送形式,赠送礼品对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属于随机赠送形式,赠送礼品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话,购进礼品取得合规的凭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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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4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进项发票上的品名跟合同上不一样,该怎么开

合同中的产品清单是“冷媒铜管”,但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是“××水平盘铜管”,我这个发票该如何向客户开?


  麻烦最少的选择当然是投税务机关所好,按进项发票的名称开。


  如此一来,税务机关的发票系统中,就是一个完美的流程:“水平盘铜管”从供应商那开给了你公司,又从你公司开给了客户公司。税务系统既然要求这种形式主义的四平八稳,我们就做它个形式主义的四平八稳。有时,如果只是追求形式,是非常简单轻松愉快的事。


  于是给客户开了一份“××水平盘铜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说合同为什么是“冷媒铜管”,这是与我们所提供产品功能相关的表述,它是用于输送制冷气体的,是围绕其功能来命名的。


  说说供应商为什么开“水平盘铜管”,这是与他们的产品形态相关的表述,它就是这个样子,是围绕其产品形态本身来命名的。


  发票倒是开出去了,税务发票系统也肯定没有意见,但客户的财务部有意见了。


  客户说:合同明明是“冷媒铜管”,你们怎么给我开“××水平盘铜管”?不付款!重开!


  要是重开,又怕税务说你进来的票是“冷媒铜管”,为什么出去的票是“××水平盘铜管”,这是什么意思?我们怀疑你涉嫌虚开哦!先写个说明——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我在蓝敏说税往期有一个文章,讲过这个道理,税务有权因此怀疑你虚开,但不能因此证明你虚开。所以,真金不怕火炼,哪怕进项、销项发票名称不一样,也是正确的。


  但对许多会计来说,税务是不敢冒犯的存的。当然,客户也不敢冒犯,但客户那边好歹可以讲讲道理,而且讲起道理来不会太紧张。所以会计问我,该怎么说服客户呢?


  不外乎三句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驳之以法。


  动之以情。这就不用讲了,多说好话,大家都不容易,不要相互伤害。


  晓之以理。主要明确几点:


  一是这样开票风险最小。我们开票的风险小,你们抵扣的风险也小。如果开成“冷媒铜管”,可能被发票系统预警,税务可能会直接让你们先转进项,这事就是自找麻烦,并且主要是你客户的麻烦。所以是为客户好,为客户的会计好。


  二是这样开票并不违约。合同是双方的约定,我们提供的是“冷媒铜管”,业务上如果认可了也就满足了合同的要求;至于发票的名称,是依法来开的,要纳入到发票系统来分析哪个名字合法、合规,所以开成“××水平盘铜管”并不违约。


  最后是做好配套。如果客户认为这种名字与合同不符,会导致其内部监控与管理有麻烦,可以提供一个合同名称与发票名称对照表,并明确发票名称是严格按进项票名称来定,这样客户内控监控此事也有依据。


  驳之以法。这个最简单,只需点到为止:


  《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第二十条……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可见,客户取得发票后,直接拿走就是了,要求变更名称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给客户沟通、陪笑脸、做关系,是销售人员项目经理的工作,会计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患得患失,同时为销售人员项目经理们提供专业指导和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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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1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解读除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其余都可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直是最为关注事项,其实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以反列举方式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除了不可抵扣的几种情形外,其余都可进行抵扣。


  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是哪几种呢?


  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列举了9种购进不可抵扣情形,这里强调的是外购:如果购入的货物、劳务、服务等,是指用于以下方面就不可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发生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服务业的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工程,如选择简易计税,对应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


  4、用于个人消费


  5、餐饮服务


  6、居民日常服务


  7、娱乐服务


  上述5、6、7项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贷款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经常发生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单位借款行为,在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不仅要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另外还要签订一份融资顾问合同,这时所支付的费用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规定是不能抵扣的。


  9、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9种不可抵扣情形是文件中明确规定和列举,除此之外都可抵扣,不要再为车辆出险,用保险公司赔偿款修车发生的进项税、食品和药品等过了保质期处理、积压商品低于进价销售等进项税是否转出再困扰。


  最后提示,需要注意就是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规,也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审核环节,要认真查看票面各项目是否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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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30
作者:杨中英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购进进口原辅材料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购进企业向这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税率9%):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


  (2)深加工产品(税率13%):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有六种: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三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四是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五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六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前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将上述涉及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总结如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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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问: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1.固定资产清理分出售、报废、毁损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分别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还是说进项税是否转出和最后是否变卖了有关?能详细分辨一下吗?


  2.假如需要进项税转出的话,转出的金额根据什么计算?去找当初买这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然后根据现在该固定资产的净值按比例算?


  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当然是曾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只有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三种情况“出售、报废、毁损”,均不属于上述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对于需要转出的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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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8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存货毁损报废,这些情况下,进项税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版)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处理时应该做转出处理。那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哪些情形下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以前版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即凡是够不上正常的损耗的,皆为“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需要与“正常损耗”进行对比、排除。何为正常损耗呢?一般会认为由于技术或者货物自身物理特性导致的不可避免地蒸发、挥发、磨损等原因导致货物减少才属于正常损耗,例如生鲜蔬菜、水果等蒸发导致重量减少。在这个标准之下,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例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毁损,也只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了,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是需要转出的。到2009年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排除法改为直接定义法,明确了“管理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只有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货物的被盗、丢失、腐烂变质才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在新标准下,因非管理原因导致货物毁损,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新《实施细则》确实是一大进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操作,而且更加合理。


  因此,实务中在界定货物毁损中是否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时,需要找出其中的“管理因素”,如果确属管理原因导致的,就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否则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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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并未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说,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通俗的说即“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部分计算退税。


  应当注意:1、这里的“已抵扣”并非是指已从销项抵扣,而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2、申报的进项税额如果有转出,在计算构成比时不扣除;3、计算构成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比如2019年6—12月连续六个月符合留底退税条件,则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12月累计计算。下一次符合条件的,仍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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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不动产拆了重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案例:A企业2017拿到一块工业用地自建厂房用于生产陈醋,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支出的建造成本基本都取得了专用发票。2018年初建成投产,但后续经营惨淡,直到2020年初账面仍有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由于厂区位于所在城市的重点开发区域,公司管理层看到了进军房地产行业的希望,于是将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计划将厂区改造成大型商场。改造过程需要拆除原厂房,深挖地基。问题来了,如果将原厂房拆除,账面留抵的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办,是否需要转出呢?


  DJZ答: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果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那么根据36号文第27条,留抵的500万元进项税额就只好转出了,意味着这5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在后续经营中抵扣销项税。


  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吗?


  36号文28条解释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拆除的不动产,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因改变土地用途,自行拆除后重新建造不动产,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因此,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500万的进项税额留抵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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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6
作者:姚三贵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待抵扣进项税额全套账务处理及核算范围、易混淆项目对照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科目的性质。这是一个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这个明细科目是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列的,而不是设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之下的。


  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明细科目)相比,“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重点在于“待抵扣”,即尚未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范围。


  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范围,原本包含不动产分期抵扣之40%部分,但此项目已经中止执行,所以我们不必再讲。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尚未抵扣之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规定(依据不再延续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若账面留抵进项税额——应当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将其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那么,这个“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时候能够抵扣呢?再明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需要等到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准确核算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依法继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同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结转留抵进项税额


  对于过了辅导期的纳税人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尚未认证,则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认证,但当期依法不得抵扣,才是“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期依法不得抵扣,与当期依法允许抵扣、只是没有足够销项税额实现抵扣,不是一个概念。若已经认证通过、当期即允许抵扣,而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因而结转下期抵扣,则仍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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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8
作者:于小强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企业注销前留抵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在企业注销前,存在留底税额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注销前还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2、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注销前,如果还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需要销售变现或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论是销售还是分配等视同销售,都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先从销项税额抵扣。


如果抵扣后还有留抵税额,或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但有留抵税额的,企业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就是上述“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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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2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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