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文时间:2020-08-04
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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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在“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中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支持灵活就业作出具体要求,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措施。2019年底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具体政策举措,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即我省20版“促进就业九条”)也提出了加强灵活就业服务管理,放宽参保条件,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系列政策措施。《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贯彻中央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部署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二、主要政策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对象范围。《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4类。


     (二)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畴,实行承诺制便捷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同时,建立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将大批游离在现行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外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服务管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政府公共就业服务。


     (三)健全灵活就业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障方面放宽参保条件,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年龄等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籍)凭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凭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从不能到能的突破,构建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分段缴费、支持非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多元化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在广州、深圳、佛山三市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获得更好的劳动保护。


     (四)健全灵活就业技能晋升体系。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支持新业态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职称申报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完善灵活就业服务和统计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人才就业服务范围,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健全灵活就业统计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再就业等指标统计范畴,为政府掌握社会就业失业情况、更好服务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支撑。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个体经营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政策;在新业态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购置生产必需工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例如,网约车司机购置网约车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补贴利息。


     (六)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护和兜底保障。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依法纠正、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引导就业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调解解决纠纷。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大帮扶力度,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协助引导申请社会救助。


     三、如何推进政策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推送,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办理条件和经办流程,推动政策尽快落实落地,红利第一时间得到释放。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和权益保障,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稳定就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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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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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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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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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