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运营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税费有何不同
发文时间:2020-09-29
作者:智慧源地产财税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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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无论是开发住宅还是纯商业综合体,商业部分或者销售、或者自持,均不同程度涉及各种税费,下面就商业部分几种模式需要缴纳哪几种税费进行分析:


  第一类、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


  1.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三分法或两分法,属于非普通住宅或其他,无法享受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免税优惠政策)


  3.城建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5.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6.印花税:万分之五


  7.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持物业,自用自营的模式;


  1.增值税:不交纳。


  2.城市建设维护税:不交纳。


  3.教育费附加税:不交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不交纳。


  5.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第三类、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持商业,自行出租的模式;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深圳只按从价计征)


  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7.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8.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四类、房地产开发商业,交由商业运营公司管理的模式,分三种情况;


  (一)委托商业运营公司出租,并向商业运营公司支付管理费的模式: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深圳只按从价计征)


  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7.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8.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委托商业运营公司出租,并向商业运营公司支付管理费的模式:


  1.开发公司涉税如下: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深圳只按从价计征)


  (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7)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8)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2.商业运营公司涉税:


  商业运营公司代开发公司出租物业(以商业为例),向开发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纳税。商业运营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三)出租给商业运营公司,由商业运营公司经营的模式:


  1.开发公司涉税如下: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


  (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7)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8)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2.商业运营公司再出租涉税: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土地使用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6)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7)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此模式比房地产公司直接对外出租,就房产税而言有所降低;但就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的商业运营公司租入房地产企业自持物业(商业)的租赁时点,应注意把握在2016年4月30日前,再出租才可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交纳增值税;否则按一般计税方法9%交纳增值税。


  房地产出租自持物业是以新老项目为标准,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商业运营运租入资产再出租,则以租入的时间为标准,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的。


  (四)将自持商业,投资给商业运营公司(以房地产全资子公司为例),由商业运营公司经营的模式:


  1.开发公司涉税如下:


  (1)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3)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5)印花税: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


  (6)土地增值税:以对应增值率计算交纳。


  (7)企业所得税: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的条件,可免企业所得税,需向税务机关报批。


  2.商业运营公司涉税:


  (1)接受投入环节


  ①商业运营公司需按万分之五交印花税。商业运营公司如能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条件,可免交契税,需报税务部门审批。


  ②商业运营公司在5月1日后,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税率分两年抵扣增值税;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5%税率或征收率分两年抵扣增值税。(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投入后再出租环节


  ①增值税分三种情况: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新项目:一般计税9%(2019年4月1日起)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税[2016]68号


  小规模无限定简易计税5%法律依据:财税[2016]68号


  ②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7%(城市)


  ③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3%


  ④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为2%


  ⑤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⑥印花税: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⑦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价值×12%。


  ⑧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⑨企业所得税:租金并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计算纳税。


  以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业的主要运营模式,不同的模式纳税方式及所承担的税负不同,有的在某一环节减少某一种税负,综合税负未必降低,还要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业运营公司统一起来,进行整体税负测算,进行分析比较,结合企业最想达到的目标,是节税为第一目标?还是现金流为第一目标?是考虑资产后续灵活处置为第一目标?没有绝对最完美的筹划方案,只有选择企业主要需求的筹划方案才是最合适的。


  2008年10月之前的解答——


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会所涉税问题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了会所供业户免费使用,目前暂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会所在建设中没有单独核算成本,与商品房共同分摊成本,现在开发产品科目核算。问依目前情况会所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来无偿交出后,在会计核算上减少开发产品同时对应的科目应该是什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利润分配对否?这一环节涉及营业税吗?另外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是否包含人防设施——地下室的面积?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税率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对开发商建设的供住宅小区内业主免费使用的会所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们正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明确前可暂不征收。


  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可售房屋建筑面积面积和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均不含地下室部分。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你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的会所,如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应根据开发成本对象完工和销售情况进行分摊,结转计税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建议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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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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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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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