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吸收合并不能免土增、契税——这样的答复你认可吗?
发文时间:2020-11-14
作者:herozgq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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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近日,厦门税务局一个网上答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正常情况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对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免征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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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向B1公司股东支付A公司股权,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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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注销,B的相关资产、负债、人员全部到A公司,B公司的股东成为A公司的股东,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肯定可以免B公司房产、土地过户到A公司的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情况二:


  那对于下面一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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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公司100%控股A公司,现在A1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此时能否免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呢?这应该正常可以啊。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局出现了这么一段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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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网页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1d6542df4840658595db440ccd17ac)


  您所述“被合并公司”系母公司子公司,即该子公司的出资人为母公司,但与母公司的出资人是不同主体。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后,母公司存续,但投资主体未存续,因此不能享受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你看到这句话就感到莫名其妙,子公司的出资人肯定只能是母公司,怎么可能是变成母公司的出资人呢?这不是自己在那绕口令吗?严格对照文件,子公司的投资人是母公司,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人不是继续存在吗。你非要套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并,认为A吸收合并B,B的股东B1必须存在于A中。但我A吸收合并A1,作为A作为A1的投资人继续存在怎么就不符合文件规定。


  情况三:


  再进一步看,如果是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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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如果A1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向B1股东支付自己股权,合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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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A1吸收合并A,只需要对B1持有A股份的部分支付对价,对A1自己持有A的股份的部分不需要支付(或者支付了也要注销)。这种符合文件规定吗?当然也符合。


  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局这段表述“该子公司的出资人为母公司,但与母公司的出资人是不同主体”。这叫什么话呢?子公司的出资人当然是母公司,他必须和母公司的出资人不同。怎么可能子公司的出资人和母公司的出资人是同一主体呢?这就好比说,儿子的爹当然是爸爸,你怎么可能得到一种情况说儿子的爹和爸爸的爹即爷爷是同一个人呢?你这完全是说了一个毫无道理的话,就随意把人家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排除在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外。再说A1是A的投资主体,A1把A吸收合并了,A1不是在吗,你凭什么说人家原投资主体就不存续了?


  同时,我们再看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正是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土地、房产权属划转吗。你凭什么莫名其妙的把人家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排除在契税免税范围之外?


  从原理角度讲,在第一种情况下,A原先和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A吸收合并B,B1成为A的股东,我们都给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如果是看中B1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持有B的资产,即通过A间接持有B的资产。那A1吸收合并A,那更加没有任何问题,原先A1是通过A间接持有A的资产,现在变为自己直接持有了,原投资主体存续,当然可以正大光明享受文件的免征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遇(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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