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样费相关涉税问题探析
发文时间:2020-12-28
作者:财税蓝色调
来源: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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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预先打样的现象,那么对于什么是打样,打样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打样过程中涉及的财税问题如何处理?本文从以上问题着手,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遇到同类问题的小伙伴有借鉴意义。


  本文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打样费基本概述


  打样一般是指厂家(受托方)接受客户(委托方)委托,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规格、工艺、尺寸等先行制作一个或数个产品,供客户参考。打样作为批量生产之前的一个预备工作,可以便于客户1)对不同厂家样品进行质量对比分析;2)及时发现问题对产品的各类指标进行修正;3)确定一个统一的制作标准等。


  由于行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蹭样的客群,且厂家确实投入了一定的物料、人力,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厂家会收取一定金额(覆盖成本)的打样费,客户下大货单达到某个基量后,对打样费进行退还或以货款形式进行减免。


  二、打样费涉税分析


  打样是批量生产的一个前置程序,委托方需要综合考察受托方的机器设备、人员结构、项目经验、竞品合作等情况基础上,评估受托方制作能力。因此,打样后并不一定会签署批量生产合同。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委托方支付的打样费在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上不宜作为资产(库存商品/其他应收款)处理,应予以费用化。既然属于费用性质,那就应当考虑税前扣除的票据合规性要求。在实务中,委托方一般会收到劳务费、商品、服务费三种类型的发票,那么究竟哪一种是最恰当的呢?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加工劳务的界定,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而一般打样的主、辅料都是受托方提供,因此打样费不符合加工劳务的基本定义。


  其次,打样的合同目的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在实务中样品一般会由委托方留样封存,因此笔者认为发票为*大项产品*具体产品更为合适。另外,在打样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受托方修改或重新设计样品的情况,此类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设计服务,但同时提供了有形产品。因此,打样费可能会包含设计服务和产品两种,由于税率不同,可以在合同签署和发票开具中按照设计服务和商品单列。


  最后,经过各种综合指标的分析对比,确认了厂家,厂家同意对其打样费进行返还或货款减免。对返还的,可以将前期的费用予以冲销处理,对于货款减免的,可以将减免的部分作为应付账款借方,借方红字费用处理。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根据上述的分析,对于未能确认是否会签署批量合同之前,可以将打样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对于后续签署了批量合同的,同意返还的,则将其他应收款予以费用化处理,对于同意减免货款的,可以作为制造费用进入生产成本处理。


  三、小结


  一般打样费,发票内容为某某产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了由受托方提供设计,那么打样费应明确设计和样品各自的价值,分别开具设计费和产品的发票。对于返还或减免的打样费,委托方可以作为前期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冲回,受托方费用化或制造费用成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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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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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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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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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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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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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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