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账载金额减去年初金额究竟是什么含义
发文时间:2021-01-13
作者:herozgq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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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文章我们要和大家交流的就是,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账载金额减去年初金额,这个计算的数字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政策含义。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202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是这样展示的:




  在原先表格中,直接展示的就是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通过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比较进行纳税调整。


  那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展示规则就不一样了:




  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让我们直接填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而是先让我们填报“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和“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最后在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中,4-3体现了这个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变化的金额。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首先要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于“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这个数字究竟表达的是什么含义:


  1、仅仅表达的是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


  2、包含了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当期贷款损失核销影响损失的金额和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当期收回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即属于这三个效应的合计数。


  这个问题大家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否则后面听课的时候,包括我们去论证填报逻辑的时候就会混淆。很多人对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这篇文章中提到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处理原理不理解,实际上也包含对这个“4-3”究竟表达的是哪种含义有误解。


  由于“4-3”表达的是会计金额,因此在讨论前,我们对于金融企业会计上针对准备金计提、坏账核销和以前年度核销坏账收回的会计处理规则首先要明确:


  1、金融企业核销贷款损失不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是冲减准备金(包括贷款转让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XX贷款


  2、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也不直接进入当期损失,而是增加准备金


  借:XX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3、金融企业期末根据当期贷款余额需要保持的准备金金额进行一次性计提进入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减值准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假设2020年初,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M,年末根据当期各项贷款余额计算出来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数是N。当期核销贷款P,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金额是T。


  下面,我们来看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方式一:就是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展示的一样,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增加计提一笔准备进入损益。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企业增加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冲减一笔准备进入损益。


  借:贷款减值准备P


  贷:XX贷款P


  借:资产减值损失P(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P


  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


  借:XX贷款T


  贷:贷款减值准备T


  借:贷款减值准备T


  贷:资产减值损失T(影响损益金额)


  那我们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这个账户的变化:




  我们知道,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期末金额N是根据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算出来的。因此,期初是M,期末是N,我们假设N-M=S。因此,企业会计期末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S(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S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那个账务处理,S的政策含义就很清晰,他不包括当期贷款损失核销金额,也不包括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增加损益的金额。就是针对年初和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变化,当期计提或重回的准备金的金额。


  但是,有人会质疑我们的账务处理方式,大家会说,我们不是这样处理的。我们平时贷款核销就直接减少准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就增加准备,然后就是期末一次性补计提准备。那我们就来看一下方法二:


  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


  借:贷款减值准备P


  贷:XX贷款P


  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增加准备:


  借:XX贷款T


  贷:贷款减值准备T


  好了,我们在年末补充计提前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变化:




  我们来看一下,不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金额M和期末必须要达标的金额N,这两个数字是不变的。


  也就是M对应的就是“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N对应的就是“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


  如果你的账务处理是这样,那期末准备计提进入当期损失金额就不一样了,假设是Q:


  借:资产减值损失Q


  贷:贷款减值准备Q


  但是请注意,不管怎么账务处理,我们强调的是,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是不变的:


  按照第二种方法,我们来看一下:


  M-P+T+Q=N


  那“4-3”也就是N-M=Q-P+T


  对比我们方法一:N-M=S


  我们说了,在方法一中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S这个金额就是针对金融企业贷款资产年末数和年初数变化而新增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不包含当期贷款核销和收回的因素。


  那如果我们用方法二呢,N-M=Q-P+T


  这里我们要注意,在方法二中的Q就是包含三个因素的金额:1、贷款资产期初数和期末数变化而增加(减少)计提准备金的金额;2、当期核销贷款的金额;3、当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的金额。


  但是,在方法二中N-M=Q-P+T,这个金额一定是等于方法一中的S的。原因很简单,不管哪种方法,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都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这里就要告诉大家这样一点,不管各家银行对于准备金核算的会计方法有什么样的差异,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就是仅仅表达了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的含义,不包括贷款损失核销和收回对损益影响的金额。


  我们在这篇文章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后,我们下一篇就来具体讲讲贷款损失准备金各种转回情况下针对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理念和方法,以及进一步谈一下《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这张表的设计逻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1年1月的解答——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如何扣除?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在执行上是否有矛盾?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贷款损失准备在比例计提有区别,但在计算方法应一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资产余额×适用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准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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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