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18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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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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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