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居民个人新预扣预缴方法解析
发文时间:2021-01-21
作者:中国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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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算的压力,新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采取累计预扣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对于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全年12个月的收入大体均衡,那么在累计预扣法下,其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应是一致的,次年也就不用再办理年度汇算,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是,部分居民个人虽仅有来源于一处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存在前高后低的情形,即使其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中间也可能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年度终了后仍需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综合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进一步精准预扣预缴、释放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公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学习和运用。


  一、政策适用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可以适用《公告》,《公告》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一般是指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享受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必须是上一纳税年度仅从一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且扣缴义务人每月均预扣预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6万元”中的“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毛收入,即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且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可单独计税的各类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享受《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本年度与上一纳税年度须为同一扣缴义务人。举例说明如下:


  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任职受雇,当年在A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50000元,且A单位2020年1-12月均为付女士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如果2021年付女士依然在A单位任职,则付女士可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但,如果付女士2021年不在A单位任职了,新任职单位则不可以按《公告》的政策规定,对其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预扣预缴。


  如果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取得的收入,没有在1-12月每月进行预扣预缴申报,或者付女士是2020年度中间任职于A单位,或者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的收入除50000元工资薪金外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合计超过6万元,那么付女士在2021年的预扣预缴阶段,均不可以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


  二、政策优化内容


  《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居民个人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解决了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的情形。特别是很多企业的年终奖在次年一月份发放,属于典型的收入前高后低。举例说明如下:


  王先生在A单位任职受雇,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含全年一次性奖金)56000元,不足6万元,其中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8000元。A单位2020年1-12月均为王先生办理了预扣预缴申报。2021年王先生仍在A单位工作,且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2021年1月,A单位为王先生发放月度工资4000元,上一年度的全年奖8000元,个人缴纳符合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1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形。


  按照原先的累计预扣法,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240(元),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5000-1000)×3%=180(元)。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预计2021年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在发放年终奖的月份,无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哪种计税方式,1月份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办理汇算退税。


  根据《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王先生2021年累计收入不足6万元时无需进行预扣预缴。所以在2021年1月,王先生的收入为12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21年以后月份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时,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年度汇算的压力。


  三、征管注意事项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公告》要求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另外,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出现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其有多处所得且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告》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主要是为了减轻工作稳定的低收入群体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互相确认后,仍可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扣缴单位既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也有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既有上年度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也有只是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对不同情形的纳税人进行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进行不同处理,避免简单化操作引起混乱,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2020年7月的解读——


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化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发布,自2020年7月1日执行,同时,配套的政策解读也出来了。经过两个小时的学习,现把我的个人学习体会与困惑和大家分享一下,欢迎讨论。


  政策背景介绍


  自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和企业所得税很相似了,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累计预扣法,一种是按次预扣法,主要规定如下:


  一、累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采用,计算公式是: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上述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按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时采用。


  三、预扣的特殊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原本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用按次预扣法计算,但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3号公告的变化


  13号公告有两个重要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来说,张三是2020年8月首次取得了工资10000元,如果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原先的规定,他应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张三预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30000元,不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另外,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文件中给出了一个概念解释: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我对这个解释是困惑的。前半句能理解,后半句不明白。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在2017年17号公告中解释过,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但连续性劳务报酬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吗?没有见过这方面的规定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一般情况下是连续性劳务报酬,但不能说连续性劳务报酬就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所得。两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不能因为部分有殊规定,就认定整体都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的意思或许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已经错误地适用了累计预扣法方式扣税的纳税人,就不属于本文件中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不能按照本文件执行了。


  此处仅是我的猜测,需要总局后续明确。


  第二个变化: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但不按次预扣,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的方式预缴税款,又明确增加了一类特殊情形,即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收入。


  这类实习收入,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吗?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根据实习时间来定。但没关系,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用累计预扣法扣税。


  另外,实习收入既然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实习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算不算一回事呢?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无须细究,视为一回事,统一免了比较合适。当然,此处也需要等待总局后续明确。


  如何证明身份?


  因为13号公告是针对的是部分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如果享受该政策,需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


  新入职的大学生,可以用毕业证或者派遣证来证明;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用学生证来证明;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呢?比如一个失业人员,2020年7月第一次找到一份工作,用什么来证明这是本年首次工作呢?公告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可以提供承诺书。


  我觉得这个方式很好,让大家切实感受到一诺千金的分量,你只要承诺了,就可以被少预扣税款,有实实在在的眼前收益。


  会不会有人虚假承诺呢?肯定会有的,但只要查出来,就会被记录在案。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就是通过这样的事情一点点积累的。我相信,随着信用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爱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去做这种有损信用的虚假承诺。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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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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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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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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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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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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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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