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设计需要关注的五大因素
发文时间:2021-03-01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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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而因股权设计不合理引发的股东层面的利益纠纷,对于一家企业而言,一旦处理不善,带来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鉴于股权设计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企业在创立企业之初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至少要关注以下五大因素:


  一、战略因素


  个人理解,战略是一种长远的做人和做事的方向和目标,对于企业创始人而言,在计划创立企业之初,必定有一个创业方向和目标,比方说,我身边遇到的财税从业者选择的创业方向一般存在以下几类:(1)成立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类业务;(2)成立公司从事园区纳税核定、委托代征等代理业务;(3)成立事务所从事审计鉴证类业务;(4)成立咨询公司从事财税培训类业务;(5)成立咨询公司从事财税咨询类业务;(6)成立咨询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类业务……等等。不论是选择哪一个方向进行创业,创始合作伙伴之间协商约定的持股比例、利润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否则,就会出现股权设计不合理,导致在公司融资、投资、对外合作模式、经营方向、范围调整、并购、重组、产品定位、服务模式、人才吸纳等重大战略事项的决策上产生分歧,股东在相关重大战略决策上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以至于错失重大发展机遇。这就要求企业创设之初的战略定位一定要清晰,在此基础上,结合创始人的水平和能力,综合经营参与度和贡献度,科学合理划分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比方说,假设创始合作伙伴是三个人,那就要考虑在面临重大决策时,要由谁来行使决策权、谁来持大股等问题。


  二、商业模式


  选择怎样的商业模式,就要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股权设计,比方说:甲、乙选择的商业模式开展财税培训教育服务,甲是营销人才,负责市场开拓获客;乙是财税培训讲师,负责讲课;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乙的贡献度相较甲而言更大,股权持有比例上,可以考虑乙来占大股,如果考虑到专家思维的固有局限性,不利于后续以市场思维把企业做大做强,也可以考虑在股权比例上由甲来占大股,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在利润分配机制上可能就要做出向乙倾斜的约定了。再比方说,如果甲、乙、丙的商业模式是承包流转土地从事果园经营业务,甲依然是市场人才,负责市场开拓;乙是财税专家,负责企业财务工作,丙为果树种植技术专家,如此一来,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同样作为财税专家的乙,在此模式下的贡献度就大大降低了,那在股权设计时,相较于财税培训服务的商业模式,乙的持股比例相应也就应该占比少一些了。


  三、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这是一个在股权设计时很少人会考虑的因素,但它是一个对企业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股权设计,名为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多寡,实为股东个人综合实力的排序,个人觉得,股东之间一定要对公司重大决策有发自内心的一致的认同和敬畏,否则,一旦存在股东之间“口服心不服”、“表面上和颜悦色,暗地里波涛汹涌”的局面,在对自身的定位、贡献、利润分配上达不成一致理解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明争暗斗的内耗会对公司的品牌、业务会带来极大的冲击,实务中,企业股东因意见不合、一拍两散,甚至对簿公堂、将对方送进监狱的事也常有发生,股东由原本的亲密战友变为生死冤家的情况,是每一个股东都愿意看到的事情。比方说,当年红极一时的“真功夫”,因为股东潘宇海与蔡达标的股权纠纷,心理失衡,欲望膨胀的蔡达标在争夺控制权上以去家族化的名义对潘宇海步步紧逼,终致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操作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真功夫本身经营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个人觉得一家公司一定要有一个在人品和能力上让大家心服口服的领导者,因为领导者的眼界、格局、远见决定了产品和服务的定位和质量,也决定了公司的前景和未来,有这么一个大家公认的灵魂人物在,有这样一种精神在,也就能很好的平衡、协调好股东和团队人员之间的心理状态和利益分配。


  四、法律因素


  企业因股权层面引发纠纷,往往是股东争名,争利的利益之争,发生股权争议的祸根往往也是在设计之初就埋下的,比方说,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如果存在法律盲区,在股权协议约定中,对以上、以下,超过、不满没有概念,按照生活语言想当然的将“以上”理解为不包含本数,后续一旦因此产生利益纠纷,势必会为不懂法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即使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如果股东理不清股权设计下以及经营过程中自身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寻求法律专家的协助,防范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导致的重大经营风险的发生,毕竟,在崇尚面子文化的中国,尤其是北方人,一旦因为股权问题,走上法庭,股东一旦撕破了脸,可能就意味着老死不相往来,未来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在一起合作了。


  五、财税因素


  在股权设计层面,当公司股权架构搭建完成,公司启动经营业务后,公司的财务处理和纳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基本上就已经定了,公司的在财务方面主要体现的是资金的流动,资金的流入主要产生收入,资金的流出主要反映为成本、费用支出,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差额形成利润,在追求企业利润的过程中,如何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财务预算管理层面要做好资金把控,量入为出,稳健经营,合理分配利益,防范资金挪用,职务侵占等风险。在税务方面主要是基于财务层面产生的纳税义务,如何充分利用不同组织形式在纳税方式上的优势,结合业务本身存在的收益和风险,对业务进行合理组合或者拆分,搭建出最优得股权结构,去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防范经营风险。比方说,常用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用以隔离股东经营风险,保障股东控制权,实现纳税优化的方式等等。

 



  2016年2月的知识——


合伙人股权设计的9点常识,创业者都应该看看


  合伙人股权利益分配,关乎人性心理底层的贪嗔痴(贪婪,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等)。有质感的合伙人股权产品设计,应该是艺术与科学的交汇点,可以顺乎人性的贪嗔痴。本文由人人都是产品经理社区 作者 @ 猎桔自习室(微信公众号:猎桔自习室)原创发布。


  一. 旧时代股权 or 新时代股权?


  在过去,创始人一人包打天下,100%控股公司是常态,不需要股权设计。在现在,我们步入合伙创业时代,合伙创业成为互联网明星创业企业的标配。


  在过去,股权分配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最大变量。只出钱不出力或少出力的投资人是否遵守 “投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判断其是否在专业投资人阵营的标准。


  在过去,是创始人单干制;在现在,提倡合伙人兵团作战。在过去,利益是上下级分配制;在现在,提倡合伙人之间利益分享。在过去,职业经理人用脚投票;在现在,提倡合伙人之间背靠背共进退。


  二. 合伙利益 or 合伙精神?


  之前有创始人说,我持有 90%股权,给整个团队预留 10%股权,分给我未来的 CTO, COO, CFO……公司股权少,不够分啊。这不是合伙创业,这是在给下人打赏。


  之前有创始人问,我的合伙人需要知道其他人的股权吗?我需要让合伙人知道公司的财务数据吗?这不是合伙创业,这是在唱独角戏。


  之前有创始人颐指气使地说,公司 100%是我的,股权 100%是我的。合伙人的股权,都是我分给他的。入戏太深啦。你的合伙人,也可以花点小钱,注册个公司,翻身做主人,给你分股权,好不好。问题是,你要吗?


  之前有创始人学着《中国合伙人》的口吻说,千万别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开公司。在你从苦逼通往牛逼、但尚未牛逼、还可能永远没法牛逼的路上,除了你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乡、老基友,甚至老婆、老妈……还有其他人愿意追随你私奔裸奔吗?好基友不能合伙创业,难道陌生人就能合伙创业?新东方三架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十八罗汉……哪家不是好基友合伙创业?


  有创业能力,有创业心态,经过磨合,可以作为合伙人。人与人之间长期共事,既要有软的交情,又要有硬的利益。合伙创业,既是合伙一种长期利益,也是合伙一种 “共创、共担、共享” 的合伙创业精神。


  三. 算小账 or 算大帐?


  我们看到,有的孵化器,利用初创企业创始人不懂游戏规则,趁火打劫,象征性投 20 万,要求持有创业公司 55%股权;有的土豪,固守 “谁钱多,谁老大” 的老旧观念,投个 150 万,要求控股创业公司 70%股权;有的成熟传统企业孵化创业项目或传统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也都乐此不疲痴迷控股创业企业。


  70%>50%>20%,这是小学生算的算术题。他们根深蒂固地认为,手里拿的抓的 “抢” 的股权数量,越多越好。他们只看自己的历史贡献,不去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所需的持续动力。他们这套玩法,把优秀团队和后续资本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把公司给做小了。


  其实,股权拿多少,还有另一种算法。


  小米与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分别解决了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核心创业团队、资本与核心战略资源。


  小米 1%=4.5 亿美刀,阿里巴巴 1%=20.1 亿美刀。


  但是,如果,公司不值钱,100%=?美刀。


  马云持股阿里巴巴 7.8%,既没阻挡住马云控制阿里巴巴,也没阻挡住马云成为中国首富。


  有人说,阿里合伙人制是被逼无奈之举,不值得提倡。鸡同鸭语,只能无语。


  四. 失控 or 控制?


  KK 写了本书叫《失控》,超人气社群罗辑思维宣扬试验失控,股权架构师们却像头不合时宜的怪物,张口闭口喜爱说 “控制”。有人说,小孩子才玩失控,大人们都在玩控制。我不认同。我的问题是,百度、阿里巴巴、Google、 Facebook 算不算是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的 AB 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是为了控制,还是为了失控?


  在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顶层决策需要控制,但需要发挥人的天性与创意的底层运营需要失控。一家公司,只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有方向。只有失控,公司才能走出创始人的局限性和短板,具备爆发性裂变的基因和可能性。控制中有失控,失控中有控制。


  创始人要控制公司,最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是控股。公司的初始股权架构设计,首要解决的是创始人的持股权数量。根据创始人核心创业能力的集中程度与团队组成,创始人的持股有绝对控制型(2/3 以上)、相对控制型(50%以上)与不控制型(50%以下)。


  不控股,是否也可以控制公司?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AB 股计划等,都可以是备选方案。京东上市前用的是投票权委托,上市后用的是 AB 股计划,上市前后无缝对接。


  上市后,创始人持有多少股权,算是合理区间?马云是 7.8%,马化腾是 14.43%,周鸿祎是 18.46%,刘强东是 20.468%,李彦宏是 22.9%。谷歌的佩奇与布林是 14.01%与 14.05%,Facebook 的扎克伯格是 23.55%。因此,20%上下算是常态。


  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理论,不管说得多天花乱坠,都很难精确计算各方的具体持股数量。如果算小账,算八年十年,也没法精确计算。股权架构设计,只能是算大帐,做模型,把团队分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团队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


  五. 股权 or 限制性股权 or 期权?


  股权是实对实。股东掏的是白花花的银两,公司给的是有假包换的股权,通常适用于投资人或合伙人拿的资金股。


  限制性股权是实对空。公司给出的是股权,股东空头承诺的是未来的服务期限或 / 和业绩,通常适用于公司合伙人或少数重要的天使员工拿的人力股。


  期权是空对空。公司开出的是空头支票,员工空头承诺的是服务期限或业绩,通常适用于员工。


  六. 免费 or 收费?


  公司发股权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股权发放筛选出一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核心创业团队。


  股权发放,可以是个互相印证的过程。公司经过判断,可以给团队成员配备股权。团队成员是否愿意押点宝赌一把,基本可以判断他是否长期看好公司。团队成员自愿主动选择,掏过钱割过肉,他的参与感会比较高,也更会当个事来做。


  有的人一开始就是创业拍档,有的人需要影响成拍档。有的人看短线多些,有的人看长线多些,都是人性使然。可以根据团队成员的风险偏好匹配工资、奖金、业绩提成、期权、限制性股权或股权。 三. 股权架构设计=筑巢引凤?


  对于经过磨合、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谈利益,并不伤感情。不谈利益,才伤感情。


  问题是,碰到心仪的合伙人,该如何谈利益呢?


  小米成立之初,雷军即提出,小米要做铁人三项:软件 + 硬件 + 互联网服务。我们分析小米的 8 位合伙人背景会发现,这些合伙人和小米的商业模式是高度匹配的。


  “找人这件事,考验创始人对创业方向的思考深度”(by 刘芹)。创始人首先考虑公司未来的商业模式与核心业务节点,然后考虑支撑商业模式的合伙人团队组成。商业模式与合伙人团队组成想明白了,股权架构也就出来了。股权架构出来了,一个萝卜一个坑,创始人就知道该如何与合伙人谈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了。


  “在旧的世界里,你用 30%的时间创建一种伟大的服务,用 70%的时间来营销。在新的世界里,这个比例应该倒过来。真正顶尖的企业是不需要广告就能自然吸引到顾客,好的产品和口碑行销是提高销售的关键”(by 贝索斯)。在去中介化的互联网新经济时代,在公司的合伙人团队中,我们要重新思考销售总监的重要性。


  有的公司平分股权,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技术环节,而在于平分股权背后的团队组成。“创始人 + 创始人” 的团队组织架构,就好比 “曹操 + 刘备 + 孙权” 合伙创业,公司没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股权是很难分的。


  但是,如果是 “创始人 + 合伙人” 的组织架构,就好比 “刘备 + 诸葛亮 + 关羽 + 张飞”,股权就很好分了。


  做好公司股权架构,创始人找合伙人、找投资人、找员工,再也不用纠结了。 八. 投资=投人=投股权架构?


  之前有朋友创业,自己掏了 30 万,找身边朋友投了 70 万。


  他们简单、直接、高效地把股权分了:30%:70%。


  两年后,公司业务发展不错,创始人却发现不对劲,(1)不公平,他吭哧吭哧干成了小股东;(2)没有预留足够股权利益空间,合伙人谈不进来;(3)连续有三家投资机构看好这项目,但看完公司股权结构后,没有一家敢进。


  公司早期股权结构不合理,会影响到投资人的进入。有的创始人在外边学习了一堆的新理念,新思维,说产品重要,技术重要,运营重要,需要找合伙人。但是,你一问他公司的股权架构,发现上边还是慈禧,下边还是义和团。 九. 创业合伙人=人格分裂者?


  创业合伙人,既是公司种子轮投资人,又是公司全职运营者,还是公司天使员工。


  作为公司投资人,合伙人取得小额资金股。我们建议,互联网初创企业,所有合伙人资金股合计不超过 20%。


  作为公司全职运营者,合伙人取得大额人力股。人力股和四年全职服务期限、甚至与核心业绩考核指标挂钩。合伙人打个酱油中途掉链子退出或业绩指标不达标时,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合伙人股权。


  作为公司的员工,合伙人领取工资。


  来源:人人都是产品经理社区  作者:猎桔自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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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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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