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年7号公告出台后,有几个知识点是比较绕圈子的,相对于财税2021年6号公告,提问者较多,行文相当有问题。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还是减按1%?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税收优惠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表述,有两处明显错误!
1)13号公告免征截至5月31日,24号公告予以延期至12月31日。
那么,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延期,是对24号公告的再次延期。应该表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延期期限,继续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7号公告第一条前半句,将13号公告全部延期;后半句又将湖北小规模4-12月单独表述。
整体与部分的不清晰,部分之中又切割出时间段,逻辑关系严重混乱。
行文中根本无法厘清21年1-3月的湖北小规模纳税人,是免征还是应税?只能对照实务和征管系统来判断,21年1-3月湖北小规模是免征的。
至此:湖北小规模纳税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税;2021/4/1-2021/12/31适用3%的减按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在2021/1/1-2021/3/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仍可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税款所属期2021/1/1-2021/3/31期间,仍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综合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精神,此处所指的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此处是特指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7号公告的延期对此无效。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户在2021/1/1-2021/3/31期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政府及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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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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