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0]5号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中税协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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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及时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及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

  二、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倡导的“非接触式”模式开展服务工作,提倡采取远程办公;

  三、将会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督促和帮助会员在开展服务的同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22日


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协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帮助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推荐使用网上税务局)完整、准确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服务纳税人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志愿服务(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业务准则部牵头,信息工作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会员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业务准则部、信息工作部负责)。依托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区分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志愿者入口,为个税志愿者注册及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平台将提供《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详见附件1),同时可供税务机关、地方税协查找、配置个税志愿者,实现个税志愿服务数据的实时统计,并预留系统生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电子版)功能。

  (2)招募个税志愿者(业务准则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负责)。通过中税协官网、官微发布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上线信息(包括注册操作指南),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此前已通过“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信息采集(2019)”系统成功提交信息的人员无需重复提交信息)。动员已签约合作高等院校(包括与中税协、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院校)财税类专业师生登录平台,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并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对接,主动作为,参与志愿服务。

  (3)设立个税志愿服务专项补贴(会员管理部负责)。以地区为单位,每个地方税协给予人民币5万元专项补贴,36个地区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专项补贴由中税协发放给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自行安排专用于本地区招募个税志愿者和开展个税志愿活动的相关支出。

  2、地方税协层面

  (1)招募个税志愿者。横向联系其他涉税行业协会、本地区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

  (2)组织开展个税志愿活动。联系省税务局或依据本地区个税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在平台中遴选个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并在平台中做好记录。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3)为个税志愿者提供保障并管理。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荣誉奖励。依托平台信息化比对,对个税志愿者资格进行管理,必要时解除《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在平台中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形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依据。

  (二)组织专题培训和公益宣讲(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教育培训部、宣传编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组织各类专题培训(教育培训部负责,持续开展)。培养汇算清缴宣讲师资队伍,借助税务机关、培训基地、税务师事务所个税业务专家,开展汇算清缴政策、网上税务局操作等业务培训(培训方案详见附件2)。

  (2)策划专题报道(宣传编辑部负责,持续开展)。借助《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2期),围绕税务师行业助力汇算清缴内容,邀请业内权威、专家、从业人员,分别从各自角度解读汇算清缴政策,组稿编入《特别关注》栏目。利用官网、官微及时更新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内容,宣传、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汇算清缴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宣传方案详见附件3)。

  2、地方税协层面

  (1)动员场景实操培训。根据省税务局要求,结合当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点,组织动员各类实操培训,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充分了解汇算清缴豁免办理政策、税务机关优化服务措施、税款计算口径等。

  (2)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名义,积极组织税务师行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公益活动。横向联系其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将政策送入园区、送进社区,对接、帮扶重点人群和特殊困难人群完成汇算清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建引领(中税协党委工作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党委对汇算清缴服务工作实施统筹领导,面向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出号召,在现阶段汇算清缴服务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并带领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公益活动。充分利用“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形象,成立个税志愿者队伍,在汇算清缴服务中展现税务师行业风采(号召书详见附件4)。

  (二)强化自律管理(中税协会员管理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在开展汇算清缴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诚信执业,确保服务质量,在协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防范涉税风险的同时,更要做好税务师行业自身的风险防御和管理。全行业要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秉承“守法、依规、诚信、共赢”原则,奖励与惩戒双管齐下,切实维护好行业诚信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市场认可度。

  (三)设置奖励机制(中税协党委工作部、会员管理部负责)

  行业党委将各地区参与此次汇算清缴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建党100周年”先进省级行业党委、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中税协将对开展此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纳入年度突出贡献奖评选。

  附件1:

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个税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志愿者承诺: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自觉遵守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签署的联合守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上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个税志愿者以及其他进入本平台的访问者须接受本协议条款,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信息平台的用户,遵守本协议所述条款,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

  一、注册

  (一)注册条件

  1、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意愿、能力和素质;

  3、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相应要求。

  (二)注册流程

  1、申请人通过本平台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税务师行业协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税务师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可查询志愿者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根据需求,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

  二、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个税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三)税务机关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也可遵循志愿者承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3、获得提供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6、可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服从志愿管理机构的管理;

  2、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勾选一项志愿服务内容;

  3、履行志愿者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开展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6、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服务强制解除

  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对个税志愿服务共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的情形,一经核实,强制解除本协议。

  五、注册信息使用

  注册用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会被本平台统计、汇总,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个税志愿服务工作所使用,不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不公开披露志愿者个人信息。

  六、协议条款的变更

  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协议条款予以变更,并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公告,不另行通知。变更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告即替代原条款,本平台注册用户须充分关注协议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继续使用或注销的行为。

  附件2:

培训方案

  一、背景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了“综合+分类”的税制,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在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并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面对有史以来第一次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面临着巨大的权责义务与责任风险。为帮助广大会员及纳税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提升广大会员单位汇算清缴执业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培养一批讲授“个税政策”的专业师资队伍,同时为税务机关的首次汇算清缴工作保驾护航,中税协组织行业专业人员采取面授培训、现场直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个税培训。

  二、组织面授培训

  1、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培训班

  时间:2020年6月

  地点:税务总局扬州干部进修学院

  师资:扬州税院专家教授

  内容:在解读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讲解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制,满足个人所得税代理业务的需求。

  2、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

  时间:2020年7月

  地点: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师资: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战专家

  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及税收征管情况介绍;个人所得税疑难政策解析;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走出去企业海外派遣个人所得税实务;商业模式与纳税模式的最优架构规划等。

  三、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发挥远程继续教育覆盖面广、成本低、时间自由等优势,利用“中税协网校”平台,组织扬州税院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务专家等,录制一系列个税涉税业务辅导课程。涉及政策解读、申报操作讲解、实务分析、问题解析等视频课程,作为会员继续教育课程。

  已上线课程如下: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实务讲解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讲解

  3、减税降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4、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析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问题

  6、关于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

  计划近期上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培训》

  从政策角度详细解读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及规则;从实务角度梳理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及服务标准;从法律角度解析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法律风控问题;从产品角度协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划汇算清缴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客户服务(扣缴义务人/企业与纳税人/个人)角度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梳理汇算清缴服务流程,增强客户体验等。

  附件3:

宣传方案

  一、组织专题策划宣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在中税协会刊《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二期,专题策划《发挥税务师专业优势助力个税汇算清缴平稳实施》专题,邀请业内专家、从业人员解读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二、集中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个税汇算清缴成效

  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自定义菜单栏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在信息工作部协助下及时更新数据。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专题报道各地活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等。

  三、组织全国税法知识竞赛

  以服务个税汇算清缴为主题,组织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个税汇算清缴政策,扩大宣传效果。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具体方案待定。

  四、组织个税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

  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名义联合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活动,具体活动时间和方案待定。

  附件4: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部署。为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更好地协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全力以赴确保首次汇算清缴平稳落地,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

  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组织协调,认真部署,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引导、支持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并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系列活动。支持地方税协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对接,积极参与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12366专家咨询坐席、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等公益活动;邀请税务机关参与,组织事务所、纳税人适时召开三方沟通座谈会,解答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行业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公正、诚信执业,杜绝不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行动起来,周密部署,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优势,迅速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个人所得税法进大厅、进企业、进社区等公益活动,采取宣讲、培训、解读、微课堂等多种方式,做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工作,免费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准确汇算。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希望行业党组织和各服务分团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序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不断树立行业专业诚信、奋发有为、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为服务税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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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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