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相关的十个问题
发文时间:2021-04-02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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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所有与该政策相关的若干问题中,我认为以下十个问题是需要充分掌握的,不可不知!


  一、15万元以下免税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增值税。


  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注意两个特别规定:一是销售额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免。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判定。


  【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三、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45万元,但是每月租金不超过15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如何区别?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九、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标准。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开具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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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权转让”判定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现实问题

  一、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政策界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股权转让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一)观点一:股权转让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转让股权(不是“股票”)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转让股权获取了收入,既不是货物转让,也没有提供服务,也不是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所以转让股权属于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活动。但是,转让股权是一项“投资活动”,不是“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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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规条款的严谨性问题

  我国的法律和法规,由于效力比较高,所以各条款的措辞历来比较严谨,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可能就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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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规偏偏表述的是“经营活动”!难道“经营”这两个字是无意为之?

  (二)进项税分摊的现实问题

  【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器件研发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以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投资给B公司,持股比例10%。2026年9月,A公司将该股权全部出售。出售后,A公司无任何对外股权投资。

  A公司2026年9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2026年全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为15000万元。

  A公司2026年9月,有5万元进项税所对应的交易(房租、水电、办公等公共开支,下同)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2026年全年有100万元进项税所对应的交易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

  情形1:A公司出售股权,取得收入1500万元。

  情形2:A公司出售股权,取得收入600万元。

  1、进项税分摊的政策尴尬

  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对于股权转让,若按收入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导致A公司的进项税“多转出”,明显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若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其销售额如何计算又无政策依据,导致无法正常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进项税分摊的实务尴尬

  假设参考转让金融商品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股权转让的销售额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确认。

  情形1:A公司出售股权,取得收入1500万元,增值500万元。

  A公司2026年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500÷(500+2000)

  =1万元

  A公司2026年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500÷(500+15000)

  =3.23万元

  即2026年汇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时,需要再转出之前多抵扣的2.23万元。

  情形2:A公司出售股权,取得收入600万元,增值-400万元。

  A公司2026年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400)÷(2000-400)

  =-1.25万元

  A公司2026年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400)÷(15000-400)

  =-2.74万元

  2026年9月当期和2026年全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均为负数,是否意味着A公司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呢?

  显然是不可能的!

  小结:无论从法规条款的严谨性,还是从实务操作的现实性,把股权转让判定为“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希望后续能尽快出台政策对此予以明确。

别让“超支”浪费!这些项目可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当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超出部分该如何处理呢?收藏下面知识点,别让这些“超支”浪费!

  1.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一般企业: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企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3.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