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结合讲解“VIE架构红筹上市”
发文时间:2021-04-0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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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客户咨询境外红筹上市涉及的“VIE架构”搭建的相关问题,在就基本理论框架做简单沟通交流后,对方仍有些许困惑不解,其实,说到“VIE架构“这”个词,很多人都是不明觉厉、似懂非懂的感觉,原因就在于绝大多数人实务工作中鲜有接触,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VIE架构“,今日,笔者通过图文结合方式,来为大家进一步讲解清楚。


  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这些企业名字:新浪、搜狐、网易、百度、腾讯、阿里、国美、携程、蒙牛、新东方、红黄蓝教育、无锡尚德。


  以上企业存在两个基本共同点:


  1、它们清一色都是民营企业;


  2、它们都曾使用VIE结构的模式境外红筹上市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


  对于民营企业的这个共同点,相信大家都很好理解,因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诉求性、可行性、灵活性较强,但VIE架构红筹上市这个概念,对很多人来说,有点不明觉厉,感觉像是天外之物,但事实上,自上个世纪以来,我们所熟悉的很多“明星”上市民营企业,大多属于VIE架构红筹上市的阵营。那么到底啥是VIE红筹上市?为什么民营企业都会用这种结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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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VIE架构红筹上市”


  为了理解这个特别不明觉厉的词,我来举个例子:假设现在我们决定成立一个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并且这个公司属于多元化业务板块运作,包括线上教育、金融、培训、咨询业务、投资业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等,在运作了一段时间后,我们计划扩大规模,但资金不足,欲走上市融资之路。但是一打听才知道,想要在A股上市,估计要等猴年马月,到那时,可能花儿都谢了!


  于是,我们去找投行,看看能不能走境外上市,直接到境外融资。但一看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文,瞬间就傻眼、蒙圈了,这个似乎依然行不通,为什么?原来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作为一家中国境内的企业,想要直接去境外融资,首先要满足“四五六”原则,就是企业的总资产不得少于4个亿,上一年的利润不少于6000万,上市的融资额度不少于5000万美金。


  就算满足以上“四五六”原则的条件,还有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一系列的部门要跑,手续会非常地繁杂。即使到境外上市成功,以后万一要进行业务扩张,想增发股票、发行债券,还得二次报批,手续依然相当的复杂!


  难道上市梦就这么终止了吗?我们并不甘心,那该怎么办?投行的专家给出了个主意:“你们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可以考虑做一个VIE架构,走红筹上市的道路!”。


  那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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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到开曼群岛,也就是一个离岸的金融中心去注册一个公司,比方说叫“德居正国际”。为什么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因为哪里注册不仅非常简单,而且还很便宜,另外岛上提供注册一条龙服务,非常方便。


  然后,要通过一系列的协议,让“德居正国际”为大陆的“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提供各种独家服务,比如咨询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协议对以上服务内容会界定的非常清楚,并且要收取非常高的服务费——就相当于把境内的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收入,都转移到了德居正国际这家境外的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协议控制,英文叫做VIE结构。所以,“德居正国际”通过服务协议的方式,实现了对大陆“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收入的整体控制,然后我们用“德居正国际”作为上市主体,到港交所或者到美国纳斯达克去申请上市。


  这种让一个境外公司,协议控制大陆公司业务到境外上市的模式,就是VIE结构的红筹上市。更准确地说,红筹上市是一个统称,以大陆业务为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就是红筹上市,其中通过这种协议控制,也就是VIE架构这种方式,是民营企业最常见的一种上市方法。


  二、VIE架构的好处是什么?


  对”VIE架构有“了基本了解后,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经有点似懂非懂了!为什么如今国内的很多巨无霸的公司当初都钟情于”VIE架构境外红筹上市“?它的好处到底是什么?


  其实,对于一个民营企业来讲,原因很简单:


  第一、方便融资,融资规模大;


  第二,避免了繁琐冗长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程序,融资周期短;


  第三,可以实现财富可以最大化。只要上市成功,所持股份没有流通上的限制,很容易抛售变现,套取现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绕开监管。这个怎么理解?比如说,因为“德居正科技公司”有网络出版服务的业务,那它就没有办法到境外上市,因为这个行业国家规定,不允许有外资进入。但是,在境外注册的“德居正国际”并不受这个限制。所以,通过这个协议控制即VIE架构的方式,大陆的德居正科技公司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就实质上形成了两分离的局面。“德居正国际”通过协议控制间接获得了大陆“德居正科技公司”的收入和资产,但是在经营管理上,并不直接形成对大陆这个公司业务的任何改变和冲击。换句话说,通过这个协议控制,就达到了既满足国内监管要求、又满足境外上市要求、还符合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际控制并表核算的多重标准,可谓“一石三鸟”。


  实际上,这种协议控制的VIE架构,是新浪在2000年左右,为了实现境外上市而创造的。当时我们国家,不允许外资或者外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但对提供技术服务没有限制,所以新浪就设计了一个境外投资者去投资离岸公司,然后以独家服务的合作方式,来取得境内公司控制权的模式。所以,VIE架构也被称为“新浪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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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模式”横空出世后,当初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都开始采用了这个模式。而且,在实践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个结构也被设计得越来越复杂。比如说还可以在开曼公司的上游和下游再设立一个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册的公司),这个岛是全世界最宽松的注册地,几乎没有税收,几乎连股东材料都不用提交,隐秘性特别好。假设说,”德居正科技公司“中,有某位股东的姓名,不愿暴露出来,那就可以设置一个BVI夹层,实现将股东信息雪藏的目的。


  再比如说,按还可以利用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税收安排和税收优惠,在开曼公司底下再设一个夹层,香港公司,我称其为复合型的VIE架构。


  三、VIE架构的坏处是什么?


  通过以上描述,大家有没有感觉VIE架构红筹上市很完美,(SO Perfect,SO Beautiful)但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事务都存在两面性……那VIE架构的弊端或者风险是什么呢?


  (一)监管风险


  “VIE架构”的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管风险。


  比如说,工信部在2006年就出台过政策,要加强对外资准入的监管。再比如说,红筹上市把收入转到境外去,可能会涉及资本外逃的问题,还有,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境外和境内联动通道,进行资本转移,另外,就是国家也会担心这种结构设置,股东信息被雪藏,可能会有一些贪官利用这种结构转移资产,助长贪污腐败之风。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其实VIE的红筹结构处于一个比较“暧昧”的状态。监管层没有说No,在实践中基本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也没有明确说Yes,就是没有给一个正式的“准生证”,有点像”私生子“的感觉……2001年,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时候还要审批,拿到一个无异议函才能去境外上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又出台了相关外汇登记规定。2006年,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局等六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2009修订),也就是著名的“10号文”。这个文件给红筹上市增添了很多成本,而且设置了很多关卡,(本文在此不做过多赘述,欲知详情可查阅政策原文),这样一来,就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筹资之路,显得更加地不平坦,因此,很多人都认为VIE结构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


  (二)回归问题


  另外,VIE架构还存在境外回归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08年后,中国,国内金融市场扩容很快。尤其在12、13年之后,金融自由化,步子迈得越来越大,国内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也变得比较丰富。另外,中国A股市场,我们都知道,一直僧多粥少,所以A股市场的估值很高。那就有很多企业就动了回归A股的想法。要回归A股,就得拆除境外上市的VIE结构。俗话说,挣钱很难,花钱很容易,同理,打碎一个旧世界,往往比创造一个新世界还要难。所以,拆除VIE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整个拆除的过程也非常地漫长。


  所以说,这种VIE架构,可以看作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小缩影。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会不断地去创造新的模式和工具,但是在这个创造的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实,”VIE架构境外红筹上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比方说,要不要境外红筹上市?架构该如何搭建?要不要设置境内SPV、SPV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要不要设置境外SPV、在哪里设立境外SPV?选择外币基金投资者还是人民币基金投资者?红筹架构投资时、持有时、退出时会面临怎样的税务疑难或者争议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思考,笔者后续也会围绕以上问题,为大家进一步展开分析,届时欢迎大家继续前来”围观“。

 



  2014年3月的知识——


再谈递延税和VIE问题


  2013年12月,我发表过一篇文章,讨论了汽车之家对其可变利益实体(VIE)的累计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然而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我发现,另一家公司搜房网也对VIE留存收益确认了递延税。而搜房网和汽车之家的审计都是由安永(Ernst &Young)进行的。


  有人告诉我,我的博客让会计事务所好一顿手忙脚乱,因为他们都在想方设法为没有确认递延税找一个好理由。而爱康国宾健康管理集团(Ikang Globin Health Care Group,Inc.)的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文件则显示了会计师们打算如何应付这个问题。


  截止2013年3月31日,对于企业位于中国的VIE及其VIE的子公司而言,可供分配的累计未分配收益约为8,120美元。如果财务报表中的数额超出本土子公司计税基础数额,并因此导致应税暂时性差额,那么应在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确认,例如,依据税法所提供的方法,报表所列投资数额可以通过免税的方式进行回收,而企业预计自己最终将使用这一方法。公司没有确认任何此类因VIE未分配财务权益收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我们认为,多余的收益可以通过规避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分配。


  上面的意思是说,如果能想办法将利润以免税的方式转出VIE,他们就没有必要确认递延税。规则的确如此,但要把利润从VIE中转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我看来,他们的建议是,公司将成立新的VIE,然后将旧VIE的营业资产转移到新VIE中。之后,旧VIE将被卖给外商独资企业(WFOE),同时进行清算。此举将把所有的现金转移到WFOE中去。


  这种交易的完成需要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个前提,在这笔交易中,旧VIE的资产可以通过免税的方式转移至新VIE。拿爱康说,VIE拥有9,100万美元的资产。如果要进行这样规模的资产转移,不产生税负(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似乎是不可能的。既然业务是由VIE运营的,那么VIE的价值有可能与公司的市值相当。因此,公司在拟定的IPO中有可能会被大幅高估,随之而来的收益似乎就会相当可观。


  第二个大前提是,VIE股东可以把旧VIE转让给WFOE,但旧VIE股东不会因此而获得资本收益。实现这一点的唯一做法就是,VIE股票以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在爱康这个例子中,VIE留存收益为800万美元,即必须转走的现金额。因此,如果VIE股票的成本基准不低于800万美元,那么这笔交易将不会产生资本收益。我敢保证,交易的成本基准接近0。因此,在估价时,公司股票的价值必须低于现金总额。采取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VIE合同严格限制了股东获取现金的能力。由于这些合同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因此推翻这一依据对于税务局来说并不是难事。


  当然,整个操作只不过是会计师们的想入非非罢了。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打算用这种方式从VIE那里抽取现金。他们只需要说,如果有必要的话,他们愿意这样做。没人打算从VIE那里抽走现金,而这是VIE构架的根本缺陷。


  我预计其他拥有VIE的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也会效仿爱康的做法,这样就不会被迫重述财务报表。当然,安永的客户除外。尽管个体实际模式的不同会对这个分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令人费解的是,安永和其他四大会计事务所的行事方式竟然存在差别。如果有人在以这种错误的方式行事,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应帮助企业把他们揪出来。


  来源:鲍大雷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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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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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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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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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