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安徽省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建筑施工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中排放的扬尘。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
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
三、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二)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本公告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
(三)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煤炭装卸月排放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月装卸数量(吨)
煤炭堆存月排放量=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月堆存数量(吨)÷12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发挥环境保护税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促进治污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即:适用于不能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的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征税对象。即:建筑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排放的煤粉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扬尘和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其污染当量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建筑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建筑施工扬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中的系数。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能够准确核算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计算;不能准确核算的,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除以实际工期计算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实际工期不满15天的不计算,超过15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建筑施工停工期间超过一个月(含)且未排放建筑施工扬尘的,停工期间其排放量可以零申报。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中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费征收核定的计算方法。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申报缴纳办法。对适用《公告》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申报缴纳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即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煤炭装卸(堆存)地。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开工尚未完工建筑施工项目,其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9年1月1日后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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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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